李小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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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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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探望孩子时教坏孩子、强行带走?这样做才能合法阻止!

发布者:李小非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12人看过

一、核心问题

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存在对子女施加不良影响、强行带离子女等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直接抚养方能否拒绝对方探望?如何合法中止对方的探望权?中止探望权的正确途径、证据要求、流程是什么?本文结合真实判例、《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全方位拆解中止探望权的法律规则、实操流程及避坑要点,帮你合法保护子女权益。

二、真实法院判例

1. 基本案情:伍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女儿伍1。2021年,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生女伍1跟随王某生活,伍某依法享有探望权。此后,伍某在探望伍1期间,频繁对伍1进行负面教育,还曾在伍1的学校门口试图强行带走伍1,导致伍1对伍某产生明显恐惧情绪,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王某为保护女儿,向法院提起探望权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中止伍某对伍1的探望权。

2. 法院审理:

(1)法院认为,探望权的中止是原生效法律文书(本案中为离婚调解书)衍生出来的后续问题,并非独立的实体权利纠纷,应当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而非单独提起诉讼;

(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应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过程中,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探望权的申请,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定;

(3)判决结果:本案不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驳回王某的起诉。

三、核心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列举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旷课、逃学等不良行为,若父母一方在探望时胁迫、教唆子女实施此类行为,或放任子女从事此类行为,可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四、关键法律解读

(一)中止探望权的核心原则:不剥夺、只限制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实体权利,基于亲权和血缘关系产生,不得被随意剥夺。探望权的中止,并非对探望权的实体处分,只是当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暂时限制探望权的实际行使,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探望权,既保护子女权益,也兼顾父母的法定权利。

(二)中止探望权的正确途径:执行程序申请,而非单独起诉

这是实践中最容易踩坑的点,结合上述判例,重点明确:

1. 不可单独起诉:中止探望权是生效裁判文书(离婚判决/调解书)履行过程中的后续问题,不属于独立的诉讼纠纷,单独起诉会被法院驳回(如本案中王某的诉求被驳回);

2. 正确途径:在履行生效离婚裁判文书的过程中,向负责执行该裁判文书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中止探望权申请书》,申请法院裁定中止对方的探望权;

3. 法院处理方式: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中止探望”或“驳回申请”的裁定(而非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对方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但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具体认定(实操重点)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列举中止探望的具体情形,法官需结合具体案情,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为核心判断标准,实践中常见的应予中止的情形包括:

1. 健康类:探望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如艾滋病、肺结核等),可能在探望过程中传染给子女;

2. 恶习类:探望方有赌博、吸毒、酗酒等恶习,且未戒除,可能对子女产生不良引导,危害子女身心健康;

3. 暴力/犯罪类:探望方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实施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或有性侵犯等犯罪行为;

4. 藏匿子女类:探望方借探望之名,试图强行带走、藏匿子女,破坏子女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

5. 不良引导类:探望方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进行负面教育、诋毁直接抚养方,或胁迫、教唆子女实施不良行为(如吸烟、饮酒、旷课、逃学等);

6. 其他类:探望方疏于陪伴和教育监督,放任子女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损害子女利益的情形。

(四)探望权的恢复条件

中止探望权是“暂时性限制”,并非永久剥夺,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探望方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

1. 中止事由消失(如探望方治愈传染性疾病、戒除赌博/吸毒恶习、改正不良教育方式等);

2. 探望方提交证据,证明其探望行为不会再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危害;

3. 法院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尤其是参考八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确认恢复探望符合子女利益。

五、律师实操全流程:中止探望权申请

(一)第一步:固定核心证据(胜诉关键,无证据必被驳回)

申请中止探望权,证据是核心,需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1. 基础证据(证明主体资格及探望权来源):

- 申请人(直接抚养方)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探望方)身份证复印件;

- 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证明被申请人享有探望权,且双方正在履行该裁判文书);

- 子女出生证明、户口本(证明子女身份及申请人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2. 被申请人探望不当的证据:

- 录音录像:探望过程中,被申请人对子女进行负面教育、实施不良引导、试图强行带离子女的录音、视频(需清晰、完整,能识别双方身份及具体行为);

- 聊天记录: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子女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证明其负面教育、不当引导的言论;

- 证人证言:子女所在学校老师、邻居、亲友的证言,证明被申请人探望时的不当行为;

- 其他证据:如被申请人赌博、吸毒的处罚决定书,传染性疾病的诊断证明等。

3. 子女受到损害的证据:

- 子女证言:八周岁以上子女的书面陈述、录音、视频,证明其对被申请人的恐惧情绪、受到的不良影响;

- 心理评估报告: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子女心理评估报告,证明被申请人的探望行为导致子女出现焦虑、恐惧等心理问题;

- 就医记录:若子女因被申请人的不当探望受到身体伤害,提交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

- 学校证明:子女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证明子女因恐惧被申请人,出现旷课、注意力不集中等情况,影响正常学习。

(二)第二步:撰写《中止探望权申请书》,明确申请事项

申请书需规范撰写,核心内容包括(参考模板):

1. 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2.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裁定中止被申请人对婚生子/女XXX的探望权,中止期间自裁定生效之日起至被申请人改正不当行为、中止事由消失之日止;

3. 事实与理由:简要阐述离婚及子女抚养情况、被申请人享有探望权的依据、被申请人探望时的具体不当行为、该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引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说明申请中止探望权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4. 证据清单:列明提交的所有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附上证据复印件。

(三)第三步:提交申请,配合法院审理

1. 管辖法院:向“负责执行离婚判决/调解书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可向原审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咨询执行法院信息);

2. 提交材料:《中止探望权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人、被申请人、法院各一份)、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生效裁判文书、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开庭时提交核对);

3. 法院审理流程:

-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通知被申请人答辩,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

- 若子女已满八周岁,法院会单独询问子女的真实意愿,作为裁定的重要参考;

- 法院结合证据和事实,作出“中止探望”或“驳回申请”的裁定,裁定生效后,立即执行;

- 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第四步:裁定生效后的处理

1. 裁定中止探望的:被申请人在中止期间,不得行使探望权,若擅自探望、阻挠子女正常生活,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

2. 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补充收集证据,待证据充分后,再次向法院提交中止申请;

3. 中止事由消失的:被申请人可向法院提交恢复探望权的申请,附上相关证据,法院审核后,若确认符合恢复条件,会书面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六、实操避坑提醒

1. 切勿直接拒绝探望:哪怕被申请人探望不当,申请人也不得私自拒绝其探望,否则构成违反生效裁判文书的行为,被申请人可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可能面临罚款、拘留,反而不利于自身维权;

2. 切勿单独起诉中止探望权:如本案中的王某,单独提起诉讼会被法院驳回,必须通过“执行程序申请”的途径,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3. 证据需合法、完整:偷拍、窃听的证据若侵犯被申请人隐私(如在被申请人家中偷拍),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不予采信;录音录像、聊天记录需保留原始载体,不得篡改;

4. 兼顾子女意愿: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是法院裁定的重要参考,申请时可提交子女的书面陈述、录音等证据,更易获得法院支持;

5. 及时申请恢复:若被申请人改正不当行为,中止事由消失,申请人应配合法院恢复其探望权,避免因长期限制探望,对子女的亲子关系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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