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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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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残补助金,离婚时需分割吗?

发布者:李小非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84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伍某(军人)与王某于2005年左右开始共同生活,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无重大共同财产争议,主要因家庭琐事频繁产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恶化。2018年7月,双方正式开始分居,分居期间,伍某多次因病住院治疗,王某履行了部分护理义务。

2018年8月,伍某首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驳回了伍某的离婚请求。后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夫妻感情无任何缓和迹象,伍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坚持要求离婚,同时提出要求王某返还其军人伤残补助金69416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伍某的伤残补助金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认定规则,该笔款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要求分割,故不同意返还该笔款项;伍某辩称,伤残补助金是军人专属个人财产,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论婚内还是婚前取得,均归个人所有,王某无权分割,其持有伤残补助金领取凭证、部队相关证明,可佐证款项性质。

二、法院判决结果及理由

(一)判决结果

1. 准予伍某与王某离婚;

2. 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伍某军人伤残补助金69416元;

3. 驳回王某的反诉请求及双方的其他不合理诉求。

(二)判决理由

1.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长期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已分居多年,且伍某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均无和好意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离婚法定条件,准予双方离婚;

2. 军人伤残补助金的性质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该条款系针对军人群体的特殊保护性规定,优先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认定规则;

3. 款项归属的核心考量:伍某的伤残补助金,系对其因身体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偿,具有强烈的专属人身属性,与伍某的人身权益不可分离,其用途是保障伍某后续的医疗、康复及基本生活,无论该笔款项系婚前还是婚后取得,均应认定为伍某的个人财产;

4. 王某反诉请求的驳回理由:王某主张伤残补助金系婚内取得、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现行法律明确将军人伤残补助金界定为个人财产,不受“婚内取得即属共同财产”一般规则的约束,且王某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该笔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其反诉请求,不予采信;

5. 法律衔接说明: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原《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废止,军人伤残补助金的个人财产认定规则,统一适用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条,本案裁判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规定,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公正性。

三、核心法律解读

(一)军人伤残补助金的财产性质界定(核心要点)

1.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2. 界定标准(司法实践共识):① 专属属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具有专属人身属性,系对军人身体伤害的补偿,与军人个人人身权益紧密关联;② 时间无影响:无论该类款项系婚前还是婚后取得,均依法认定为军人个人财产,不受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影响;③ 优先适用:该认定规则系军人专属保护性规定,优先于“婚内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常规规则。

3. 易混淆财产区分(关键维权点):

(1) 军人工资、津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的工资、津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依法分割;

(2) 军人伤残补助金:无论婚内、婚前取得,均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配偶无权主张;

(3) 军人医药生活补助费:与伤残补助金性质一致,均属于军人个人财产,受法律专属保护。

(二)军人及军属的维权核心要点

1. 举证责任:军人主张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的,需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伤残鉴定报告、伤残补助金领取凭证、部队出具的款项性质证明、银行转账记录等,佐证款项系“军人伤残补助金”;

2. 抗辩思路:若配偶主张分割伤残补助金,军人可直接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条,抗辩该款项系个人财产,同时提交上述证据,反驳对方的不合理主张;

3. 法律保护原则:军人肩负保家卫国职责,其伤残后的生活保障受法律特殊保护,伤残补助金作为专属补偿,明确界定为个人财产,是法律对军人权益的重点保障,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统一,均不予分割。

(三)常见个人财产范围(延伸指引)

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个人财产,除军人专属财产外,还包括:① 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②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如 civilian 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等);③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残疾人辅助器具、个人衣物、专业工具等);⑤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四、律师支招

1.事前防范:① 军人取得伤残补助金后,妥善保管全部相关凭证(领取记录、部队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避免凭证遗失,导致后续维权证据不足;② 婚后可与配偶签订书面《夫妻财产协议》,明确军人伤残补助金、伤亡保险金等专属财产的归属,进一步规避分割纠纷;③ 明确区分军人工资津贴与伤残补助金,单独存放伤残补助金,避免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

2. 事后维权(离婚时):① 梳理财产明细,明确区分个人财产(伤残补助金等)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津贴、婚后购置房产等),避免混淆;② 收集并固定核心证据,重点留存伤残补助金相关凭证,应对配偶的分割主张;③ 若配偶无理纠缠、强行要求分割伤残补助金,可依法提起诉讼,提交证据和法条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对方诉求,同时要求返还被侵占的伤残补助金;④ 若涉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同步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确保权益最大化。

3. 诉讼技巧:① 起诉时,明确诉讼请求,既要主张离婚,也要明确要求确认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判令配偶返还(若被侵占);② 庭审中,重点围绕“伤残补助金的专属人身属性”“法条依据”展开,提交完整证据链;③ 可申请部队相关人员出庭作证,佐证款项性质,增强证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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