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与伍某系夫妻关系,王某系初婚,伍某系三婚,伍某与二前妻无子女,双方婚后亦无子女。
双方于2016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于2017年3月5日正式分居。分居后,伍某多次向王某发送侮辱、威胁性质的短信,王某对双方婚姻失去希望,于2017年3月11日,在未经伍某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中止妊娠手术。
后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伍某应诉后提出反诉,主张王某擅自中止妊娠的行为,侵犯其生育权,给其造成重大精神损害,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王某辩称,其堕胎系因双方婚姻无存续可能,且伍某存在侮辱威胁行为,自身无过错。
二、法院判决结果及理由
(一)判决结果
1. 准予王某与伍某离婚;
2. 驳回伍某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反诉请求。
(二)判决理由
1.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婚后矛盾频发,长期争吵,已正式分居,王某擅自中止妊娠系基于对婚姻无存续希望,该行为进一步印证双方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符合离婚法定条件;
2. 伍某的反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某擅自中止妊娠的行为,未侵犯伍某的生育权,故对伍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3. 伍某自身存在不当行为:伍某在分居期间,向王某发送侮辱、威胁短信,对双方感情破裂亦存在一定影响。
三、核心法律解读
(一)“擅自中止妊娠”的法律界定
1. 女性享有独立生育决定权:女性的生育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中止妊娠是女性行使生育权的具体体现,无需经过配偶同意,配偶亦无权干涉;
2. 不构成“生育权侵权”:法律明确规定,丈夫不能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为由,主张生育权被侵犯,进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该主张无任何法律依据。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精准对照,明确索赔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
1. 重婚;
2. 与他人同居;
3. 实施家庭暴力;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 有其他重大过错(如婚外情、嫖娼、与他人生育非婚生子女等)。
特别提示: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丈夫无权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擅自中止妊娠与离婚的关联
虽然不能索赔,但如果妻子擅自中止妊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丈夫可将该事实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起诉要求离婚,法院通常会依法准予离婚。
四、律师支招
1. 生育分歧的事前规避:夫妻双方应在婚前或备孕前,就生育意愿、生育时间等问题充分协商,达成一致,避免婚后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
2. 遭遇擅自中止妊娠后的维权方向:无需纠结“索赔”,重点聚焦“离婚”相关权益,如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提前固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证明、争吵录音、对方不当行为证据等);
3. 离婚索赔的证据收集:若想在离婚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重点收集对方存在“家暴、婚外情、同居”等法定过错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避免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4. 合法维权,避免过错:切勿像本案中的老伍一样,采取侮辱、威胁、暴力等违法手段发泄情绪,否则会被认定为过错方,影响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相关主张的支持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