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麒检公诉刑诉(2019)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周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周X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周X与被害人严X有经济纠纷。2017年1月份,被告人周X、周X找严X要账,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进入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世纪涛岸6栋2单XX被害人严X家居住地要账,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长达10天左右。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周X、周X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共同犯罪中罪则相当,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两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内判处。
被告人周X、周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两被告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动机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也未造成损害后果,主观恶性小,有自首情节,属初犯,建议在一年内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被告人周X、周X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查证属实,予以确认为定案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周X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罪则相当,不区分主从。两被告人在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被告人周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被告人周X、周X的刑期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