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卢子阳|时间:2022年02月24日|17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黄某与蔡某系发小,自2014年开始,蔡某便以资金周转为由陆陆续续向黄某借款,每次借款,黄某均以现金支付,蔡某收到现金后再向黄某出具借条。截止到2017年,蔡某共计向黄某借款40余万元。
经黄某多次催收后,蔡某仍未主动向黄某还款,黄某遂委托我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准备起诉蔡某还款。受案后,了解到双方借款全部为现金,没有转账记录,黄某唯一有的证据就只是三张借条以及蔡某承认还款的口头承诺。
经过分析,我认为如果只按照现有证据予以起诉,在开庭时若蔡某否认借款,到时候对我们是相当不利的。于是,我立即为原告制定了诉讼策略。
起诉开庭后,不出所料被告蔡某对于借款事宜果然予以了否认,并想当然的认为没有转账记录法院就会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对于我们提交的证据均予以了采纳,对于我们的诉讼请求也全部予以了支持,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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