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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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民间借贷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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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婚姻家庭:同居期间对伴侣的精神暴力能否构成虐待罪?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2114人看过


几个月前,南方周末刊发的那篇《“不寒而栗”的爱情:北大自杀女生的聊天记录》引爆网络(目前原文已删除)。

     两位主角均为北大高材生,本应是纯纯的校园恋爱,却因为男方牟某某在同居期间对女方包某的长期精神凌虐和控制,让这段感情变得畸形。牟某某逼包某拍裸照和视频、让其怀孕流产后留下病历单、做绝育手术,以此来弥补包某“不是处女”给他造成的困扰和亏欠,一旦女方提分手,他就以自杀和曝光视频相要挟。这一系列的精神洗脑和情感绑架,让一个原本拥有健康人生观和恋爱观的现代独立女大学生,操控成了一个容易产生罪恶感和自我厌弃、否定的“小女人“,最终包某不堪凌辱,选择以自杀的方式终结了这段畸恋。

事件发生后,牟某某被取消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资格。前不久,包某母亲在网络上发帖称,学校(指北京大学)老师告知,今年6月份牟某某因涉嫌虐待罪被公安拘捕。

关于虐待罪的法律规定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关于“家庭成员”的范围

虐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从《刑法》条文上看应当是“家庭成员”,一般认为家庭成员的身份是基于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如:夫妻、父母与子女、孙子女与祖父母、养父母与养子女等。但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该意见适用于“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这表明同居关系也适用该意见,同时该意见中第17条规定了虐待罪的问题,“17. 依法惩处虐待犯罪。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所以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家庭成员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据此,牟某某与包某之间是同居关系,牟某某可以成为虐待罪的犯罪主体。

关于虐待行为

虐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殴打、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进行超体力劳动等手段进行肉体摧残,或者以侮辱、咒骂、讽刺、限制行动自由等方法进行精神折磨,对被害人的身心进行经常性的摧残和折磨,是被害人遭受到长期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构成虐待罪的虐待行为应具备以下特征:

1、         行为方式的多样性。虐待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包括肉体虐待、精神虐待,除此之外,虐待行为涵盖性虐待的观点也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在具体案件中,虐待的方式往往不是单一存在的,常常是多种行为方式交叉进行;

2、         行为的持续性、经常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指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         行为程度的严重性。虐待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能成立犯罪,否则,只能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点对于“情节恶劣”也做了具体的阐释。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错误的认为只有对身体的攻击和伤害才可以认定为虐待行为,其实不然,精神虐待行为也可能构成虐待罪。随着社会文化水平的提升,人民的精神追求也变得更高,动手打人的肉体虐待有所收敛,但语言攻击、精神刺激等精神虐待频发,精神虐待的危害性绝不低于肉体上的折磨。在包某自杀案中,牟某某对包某就是采取的长时间、持续性的精神虐待,采用恐吓、羞辱、威胁等方式,对包某最基本的心理满足如爱、安全、自尊等进行侵犯,最终导致包某不堪忍受,走上了自杀这条路。显然牟某某对包某的行为属于虐待行为。

关于虐待罪的“告诉才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所以网络上有很多人讨论说牟某某涉嫌虐待罪不应该由公安机关拘捕,因为必须告诉才处理,那是因为他们忽略了第二百六十条中还规定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罪属于不纯正的亲告罪,所谓不纯正的亲告罪,是指既可以由被害人等告诉权主体进行告诉,也可以由公诉机关依照法定职责进行控诉,而发动刑罚权的犯罪。我国除了侵占罪以外,其他的亲告罪均属于不纯正的亲告罪。虐待罪在一般情况下,由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但是如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受告诉才处理的限制。本案中,包某因为牟某某的虐待行为而自杀,对牟某某的追诉不受告诉才处理的限制。

律师结语:

综上所述,在同居期间对伴侣进行的暴力行为是可能构成虐待罪的,此处的暴力行为不仅指针对肉体的暴力,也包括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施虐者通过这种经常性的身体摧残和精神折磨,将家庭成员、两性关系之间本来应有的平等关系变成了折磨与被折磨、压迫与被压迫、奴役与被奴役的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外界的干预去帮助那些在生理上确实处于弱势群体的家庭成员,如老人、妇女和儿童,但在牟某某虐待案中,受害者的结局是让人扼腕叹息的,本该是独立自强的精英学子,却在感情中迷失了自我,这也对广大家长们敲响了警钟,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只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更应注重培养孩子独立、自信、坚韧、乐观的性格,这样才能让孩子在陷阱重重的人生道路上披荆斩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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