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1月,被告王某位于X路的房屋被X区征收中心征收,双方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对安置地址、面积、过渡费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9月,原告曾某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权属转让合同》,约定将前述房屋转让给原告,且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过渡费的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也将领取过渡费的银行卡交与原告以便原告领取过渡费。2017年10月,被告将领取安置费的银行卡挂失,原告再无法领取过渡费。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我所代理其案件,我所指派我为代理律师,我方于2018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过程】
该案经过开庭审理,被告王某主张因该协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属无效合同。对于双方签订的《房屋权属转让合同》是否无效的争议焦点,结合具体情况,双方签订的涉案转让合同系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签订,双方均未表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乙方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形,也不存在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被告以原有合法房屋通过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系被告的私有财产,并非经济适用房,此类房屋的处置,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处置自有财产,当然也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情形。综上,本案并不具备合同无效的情形。
【结果】
基于上述理由,双方签订的《房屋权属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有有效,双方均应诚实信用地全面履行自身义务,被告违反约定擅自领取的超期安置过渡费,应当返还。因被告的行为导致的本次诉讼,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依照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该判决支持了我方大部分诉求,当事人对这一结果表示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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