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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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造就的背锅侠—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发布者:韩春明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4日|分类:经销代理 |738人看过


从经济的本质来说,随着商业规模的扩大,由于商事主体自身亲力亲为是难以为继的,由他人辅助营业是不可避免的事实。这种需要,除了包含实现营业的原因外,还在于利用其他主体的设施、技能、经验等有利因素,发挥他人营业资源的优势,同时大幅度降低自身营业的成本,更有效地实现营利的目标。从商人的角度来看,代理是鼓励交易提高效率的有效手段,而一旦法律对被代理人即商人的利益保护得越全面,则对第三人的利益保护越显不足。

表见代理是为了协调因无权代理行为引起的被代理人利益与第三人利益发生冲突而设立的法律制度,严格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目的是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使任何无权代理行为都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责任;同时,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让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代理人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目的是在交易中提高商人的信用,使交易相对人安心地参与交易,从而促进交易顺畅进行。

 

一、表见代理的内涵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因疏忽的表见行为引起了善意第三人对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合理信赖,为保护这种合理信赖而让无权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结果。因此,从本质上讲,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只是因为被委托人具有委托权的外观,而造成该种状况的原因在于委托人,故而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委托有效,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无权代理VS表见代理

出于尊重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无权代理行为非经追认,对于被代理人不发生约束力。在没有确定被代理人是否追认之前,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者未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确定对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而表见代理,虽原属于无权代理,但由于可归责于被代理人的事由,造成存在授权行为的外观或表象,致使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实施法律行为,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或表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二)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且系善意无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因而对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的判断,应当将被代理人的行为与表见代理的发生之间存在关联性作为认定表见代理构成的基本事实依据。也就是说证明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应根据案件反映出的客观事由进行判断。所谓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事由,正是相对人主观上无过失的佐证,换句话说,相对人信赖了这些客观事由,法律上即可推定其为无过失。

(三)行为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或表象可归责于被代理人。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强调: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审判实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滥用。第41条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以上三个要件,在认定表见代理的过程中缺一不可,并且属于应依据证据所作出的事实认定和逻辑运用,而不能进行价值判断。

 

 

结语

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或表象;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且系善意无过失;行为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或表象可归责于被代理人。这三个要件,在认定表见代理的过程中缺一不可,并且属于应依据证据所作出的事实认定和逻辑运用,而不能进行价值判断。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实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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