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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改编权的行使及改编作品的认定

发布者:韩春明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593人看过

演绎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增加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新表达而形成的作品。演绎作品产生的原因,源于优秀作品往往有二次开发或者多次开发的需要,通过这种开发,增加了著作权人控制作品利用和扩展作品市场的机会。如《三体》《流浪地球》小说问世后,可以被改编成漫画、拍摄成电影、制作成网络游戏等。演绎作品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受到保护,主要版权国际公约也规定了对演绎作品的版权保护。



《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可见,改编作品属于著作权领域典型的演绎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所谓改变作品,一般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改编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著作财产权利,改编他人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且改编者在行使新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一、改编作品的构成要件

构成改编作品,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改编行为必须使用了原作品中独创性的表达。

如果没有利用已有作品的表达,或者只是利用了已有作品的思想,则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虽然会为拍摄电影的需要而删去大量的细节和心理描写,同时增加大量的场景安排和人物动作、表情设计等,但小说的基本故事情节仍然清晰可辨,这就是对已有作品基本表达的保留。

(二)改编行为需对原作品进行独创性改变而创作出新作品,新作品具有相同或不同的表达方式。

在利用他人表达的基础上,改编者进行了再创作,改编的结果和已有作品相比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要求。如果仅仅利用了已有作品的表达,但是没有改编者的创作,没有形成新的作品,也不构成改编作品。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借鉴了已有作品的表达,因此,改编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通常要高于已有作品。

简言之,改编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用途或形式,对原作品中独创性的表达进行再创作而创作出的新作品;改编已有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权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作品改编权和复制权的区别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款第(5)项和第(14)项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一)复制权是将作品制成有形复制件的权利,所控制的行为包括原封不动地使用行为和在原作表述基础上进行非实质性改动的使用行为两种情形;

(二)改编权则是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创作出新作品的权利,所控制的行为是在原作基础上使用另一种独创性表达、形成新作品并加以后续利用的行为。

据此,复制权和改编权所控制的行为的区别在于对原作的使用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判断某项侵权行为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还是改编权,关键在于是否承认涉案油画本身的独创性。


三、对改编作品的判断 

 判定作品是否改编作品,可采用三步检验法:

 (一)确定两部作品的相似之处属于作品的思想还是表达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非思想。一方面,思想是社会的共同财富,不能为个别人所垄断,只能由社会公众共有;另一方面,表达是思想的独特表现,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外观,可以为著作权人所专有,著作权法正是通过这一保护方案有效地实现了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文学作品在文字作品中有特殊之处,除了文字组合外,故事情节也属于表达。表达是思想的外在表现,但不仅仅是表现形式。将一部小说改成漫画之所以有可能为改编权所涵盖,是因为两者的表现形式虽然不同,但表现的内容却相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既包括了表现形式,也有可能包括作品所表现的内容。但是,作品的内容并不一定是作品的表达,也可能属于思想的范畴,两者的分界在于内容的抽象程度。一般而言,文学作品的作者在遣词造句、段落情节设计、章节情节设计、故事梗概设计上都可以体现独创性,每个部分都分别体现作者的思想与表达、在这个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中,越抽象的部分,越有可能体现思想而非表达。

 (二)确定两部作品的相似表达是原作品独创的表达还是惯常的表达

  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仅限于独创性表达,不涉及对作品中惯常表达的保护。独创性中的“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即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独创性中的“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这并不意味着具备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力创造性不能过于微不足道。

 (三)比较独创性表达在两部作品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对属于原作品独创性表达的部分,需要进一步考虑两部作品的相似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比较时,应综合考虑两部作品在整体印象方面是否相似、在后作品是否借鉴使用了在先作品的核心内容等因素。


结语

改编作品在表达方面与已有作品具有一脉相承的共同性和依附性。由于与已有作品具有相似的表达形式和共同的作品元素,使得改编作品较之新作品而言具有与已有作品紧密的联系和显著的依赖;另一方面,由于改编作品具有再创作的性质,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加入了新的独创内容,使得其区别于对已有作品的抄袭。改编作品的特点就在于它既保留了已有作品的基本表达,又包含了演绎者的独创性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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