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5G时代、数字时代的到来,微信作为一款实用性通讯工具,兼具转账、聊天、发文件、点赞等强大功能,对社会大众工作和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深刻。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如何收集、保存、提交,其可采性、证明力该如何认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技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数据与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等都属于法定的证据,只不过电子数据相对于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而言属于新型证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含义进行了规定,即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属于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的生成、传输、接收等都是在电子介质中,在证据类型上也就当然属于电子数据。
一、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
(一)文字微信记录。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二)图片微信记录。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三)语音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四)视频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五)网络链接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六)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二、微信聊天记录的特点和证明难点
(一)易删改。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存在于现实环境中并通过具体的物表现出来,被人们直接感受,但微信聊天记录与之不同。微信聊天记录在类型上属于电子数据,与网络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其本质是借助手机、电脑等设备并通过网络将信息从一个终端传递到另一个终端,存在随时被删除、截取、编辑的风险,且能做到不留痕迹。这也导致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收集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主体的不确定性。微信是一款很受社会大众喜欢的软件,几乎使用手机的人都会有一个微信账号。腾讯公司也通过绑定银行卡、手机号注册等方式来强化微信的实名认证,但是否有一些微信账户并没有完成实名认证仍然值得注意。微信聊天记录能有效证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之一,是使用主体的确定。若使用主体不能确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就失去了关联性,失去了满足法定条件的基础。
三、如何保存微信证据
虽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一)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的主意事项
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法庭上如何展示微信证据
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当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进行微信证据保全时的注意事项
1.对于微信内的图片,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2.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3.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 内容须客观、真实、连贯;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4.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如果不及时保存会失效,还有一些网络链接等,在保全时除上述步骤外,还要保全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单独仅保全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网络链接无法证实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5.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发生金钱往来时,第一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第二要明确用途,备注时注明转账用途;第三要保留好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催款短信、借条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结语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具有易被删改、难保存等缺陷,因此要强化证据链意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在当事人举证、法院审查与认定上与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不同。交易发生、出借款项以及催讨债务时,要注意对聊天参与者的姓名、微信账号、微信昵称、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身份信息的收集,聊天记录有关于债务描述的要保存好,除向法院展示手机微信聊天原件外,还应提交微信聊天的复印件,记录不要有删除、修改,以保证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另外,我们也不能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过度依赖,应当及时签订纸质合同,增加第三人见证环节、对事实进行录音录像等都是很好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