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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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有效冻结

发布者:韩春明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5日|分类:股权纠纷 |1576人看过


股权执行是指执行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的被执行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或出资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随着公司的迅猛发展和股权商品化、市场化程度的逐渐增强,股权正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新型财产权利,对债务人所拥有股权的执行已成为执行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从司法实践看,由于相关规定较笼统,股权执行历来是法院强制执行的难点所在,而且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事项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股权冻结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股权冻结并未给出明确定义,也未对其效力和影响作出规定。《执行工作规定》第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第56条规定:“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以上规定,可以归纳出股权冻结的效力分为对被执行人及股权所在企业的生效效力和对抗第三人的对抗效力。从生效效力看,被执行人持有股权被冻结后,被执行人就已冻结股权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股权所在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从对抗效力看,股权冻结没有公示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及变更为非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并不包括对于变更登记的要求,其第26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另外,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及变更已非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事项。


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冻结协助义务人的确定

  最高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最高院、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从以上规定可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配合法院办理的是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不承担配合法院办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冻结的义务。

  另外,股权冻结的最大效果是限制被执行人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的股权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机构应交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但国务院尚未出台针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统一登记的规范性文件。部分省市建立了股权托管机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东名册委托股权托管机构管理登记。但仍有部分省市尚未建立统一的登记机构。

  在未建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统一登记机构的情况下,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应以被执行人股权或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为协助义务人。

  综上,股权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财产权,必须在公司才能行使,也只有向公司送达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之后才能实质控制股权,无论工商登记机关、托管机构,都是公示的手段,除非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了工商登记机关或托管机构作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机关。在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时,只有向该公司送达冻结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才能构成有效的冻结。在未送达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仅将执行裁定送达工商登记机关时,并不构成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有效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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