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分割小产权房或者确认小产权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等的,在审判中有以下两种意见:
意见一:不处理权属问题,但可处理房屋的使用权。根据情况判决由谁使用,视情况由使用一方向另一方予以一定的补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意见二:权属和使用权问题均不予处理。持这种意见的认为,不处理权属问题,是因为小产权房涉及土地管理政策,法院不能干涉;不处理使用问题,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所称的房屋应当理解为合法房屋,对于非法房屋,法院不予处理。此种情形,可以待确权后另行就财产问题起诉。
小禾提示
小产权房虽经国家相关部门多次明令禁止,但始终未能就此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随着房价的迅速上涨,小产权房问题越来越多,尤其是在离婚纠纷中逐渐成为棘手的问题。在此情况下,最好由律师介入,以其专业素养和法律功底推动案件的积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