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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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处理“小产权房”?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20年09月30日|分类:房产纠纷 |235人看过


“小产权房”这一称谓并非法律术语,在现实中往往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此类房屋价格低廉,吸引了很多购买者。

在当前司法背景下,结合审判实践,本文重点探讨离婚纠纷中小产权房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01
常见审判观点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分割小产权房或者确认小产权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等的,在审判中有以下两种意见:


意见一:不处理权属问题,但可处理房屋的使用权。根据情况判决由谁使用,视情况由使用一方向另一方予以一定的补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意见二:权属和使用权问题均不予处理。持这种意见的认为,不处理权属问题,是因为小产权房涉及土地管理政策,法院不能干涉;不处理使用问题,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所称的房屋应当理解为合法房屋,对于非法房屋,法院不予处理。此种情形,可以待确权后另行就财产问题起诉。






02
典型案例
案例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4361号

【基本案情】
李女与谢男曾于1994年4月17日登记结婚,1997年10月25日生育一女谢小。2001年11月15日调解离婚。2004年3月12日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现双方因离婚诉至法院。双方于2010年元月份购买位于通州某5053号、5056号房屋两套,共支付购房款60万元,均登记在李女名下,现由谢男对外出租,已收取租金9000元。另查,该两套房屋系小马庄村委会制发的所有权证书。李女与谢男均非该村集体组织成员。

【法院判决】
(一审):判令5053号房屋归李女所有,5056号房屋归谢男所有。
(二审改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两套房屋,双方提交的所有权证书是小马庄村委会制发的,非国家房屋不动产登记中制发,依法不能产生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法律后果,庭审中双方亦认可该两套房屋确系小产权房,而双方均非该村集体组织成员,故双方并未取得该两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原判对此所作处理欠妥,应予纠正。改判:变更原审该项判决为5053号房屋由李女使用,5056号房屋由谢男使用。



案例2::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民三终字第24号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正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2006年腊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在青岛打工期间,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双方在青岛购买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某市场某社区1单元701室房屋一套,在诉讼中双方均不主张要该房屋,亦未就房屋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判决】
(一审):原、被告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某市场某社区1单元701室房屋一套,因原、被告均未提交该房屋的权利证书,双方就房屋归属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此房屋的产权有争议,可另辟途径处理。故对被告分割婚后共同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维持):关于案涉民兵连社区1单元701室房产一套,双方当事人虽均认可该套房产的存在,但均未提供产权证明证实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套房产为“小产权房”,故原审判决未予处理并无不当。




03
法官说理


在违法建筑合法化、当事人取得所有权之前,无论是判决分割违法建筑还是确定违法建筑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均没有法律依据。如果离婚后,违法建筑补办了相应的审批手续,成为合法建筑,当事人可以另行提出权属分割主张。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价值并不是若干建筑材料价值的简单叠加,而是包含了土地、位置、环境、建设时间、市场状况等各种因素在内的整体价值。违法建筑如果只是因为审批手续不完备暂时处于违法状态,在手续完备后其整体价值即可体现,如果只简单地对建筑材料进行分割,在补办手续成为合法建筑后,当事人无法依照法院确定的建筑材料分配意见进行权利分配,从而引发新的纠纷。如果违法建筑系永久违法,则有可能被责令拆除,此时,当事人可就建筑材料的分割另行主张权利。

对于违法建筑的既得收益问题,如一方出租违法建筑收取的租金,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收益,除非被有关部门收缴,否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尚未获得的收益因具有不确定性,不作处理。

当事人主张分割小产权房或确认小产权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等的,鉴于此类纠纷牵涉面较广,法律适用上亦存在障碍,故此类纠纷一律不予处理。
(以上为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张娅、肖峰法官观点)






小禾提示

小产权房虽经国家相关部门多次明令禁止,但始终未能就此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随着房价的迅速上涨,小产权房问题越来越多,尤其是在离婚纠纷中逐渐成为棘手的问题。在此情况下,最好由律师介入,以其专业素养和法律功底推动案件的积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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