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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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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未能证明其高收入支出情况被认定隐匿财产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460人看过

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

 

解某与明某于20094月登记结婚,后因经济问题产生纠纷,并于201410月起双方分居。后解某起诉离婚

 

经查,解某的职业为国内航线海船船员,担任丙二船大副岗位,月收入约为2.3万元。明某为医院护士,月收入约为3500元。截止双方分居日,解某银行账户存款为2000余元,明某银行账户存款为900余元。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诉讼中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双方财产问题,虽解某辩解其开销大,掌控的收入已经用完,但其每月有高额收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未购置房产、汽车等大额价值财产,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释,故其辩解不合常理。

 

最终,法院通过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收入,并参照相应生活水平标准以及收入多的一方相对多负担家庭开支之规则,推算出解某、明某实际所掌控的存款数额,最终判决解某支付明某存款差额15万元。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虽在离婚时经查实双方名下无存款,但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收入明显较高,且婚后未添置大额财产情况下,应由收入明显较高一方举证证明其支出情况,无法举证的,可根据日常经验法则计算出支出费用。收入和支出有巨额差距的,则推定一方当事人隐匿财产,将隐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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