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与黄某(女)于1989年1月登记结婚, 1994年8月生育一男孩。双方因琐事经常争吵,且分居两个房间多年。2013年6月,黄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孙某存在家庭暴力,以孙某可能继续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申请法院采取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并提交了公安机关接警单、法医鉴定书、病历等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同住一处房屋,接触机会较多,黄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存在遭受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可能性。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人身保护的“家暴禁止令”。
【法官点评】
“家暴禁止令”的目的是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只要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提供的初步证据足以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法院即可批准申请。
(案例来源: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tips: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