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内容有什么要求?
立遗嘱的目的就是拜托法定继承,根据自己意愿分割财产。比如可以让某个继承人多继承遗产,或者将某个法定继承人排除在继承人之外,或者指定某个继承人继承某个具体财产等等。遗嘱需要表述准确,内容不可存在歧义理解,以免日后纠纷。
因此最好的方式是写清楚名下有哪些财产,要如何处理,处理时有无附加条件,让子女独有,还是多方可以共有。
二、遗嘱形式有什么要求?
按照目前《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什么情况下遗嘱是无效的?
常见的无效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立遗嘱时,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例如受欺骗、受胁迫订立的遗嘱;
(三)由于遗嘱继承人自身原因无法继承而导致的遗嘱无效,例如继承人死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等;
(四)基于财产已被处分而导致的遗嘱无效,包括生前负债,导致清算后无财产可继承;
(五)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例如法律规定的特留份和胎儿的预留份;
(六)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造成的遗嘱无效,此种情形下,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后订立的遗嘱优优于先订立的遗嘱;
(七)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生效,相关规定已在上文中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