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3、婚内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对于不离婚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专门规定。根据该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
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只有两种情形才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