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与王某是夫妻关系,李甲是李某的孙儿。2003年2月,李某、王某与李甲签订“继承和赡养协议”一份,约定李某、王某婚前承租的单位公房该由李甲继承。如遇拆迁,拆迁补偿款均归李甲领取,李甲需在李某、王某有生之年为其安排住所至去世为止,后李某、王某就一直居住在李甲安排的居所当中。2007年该房屋拆迁,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均由李甲领取。2012年李某去世,李甲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后,拒绝继续为王某提供居所。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甲继续履行遗赠抚养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继承和赡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甲既已根据协议约定全面取得了财产,即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义务,虽李甲于李某生前为其安排了居住,并尽到了对李某生养死葬的义务,但王某作为遗赠人之一,李甲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为王某继续安排居所。因双方对居住房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综合考虑租赁市场行情、王某居住子女家的实际情况,酌定李甲每月给付李某居住补偿金500元。
【点评】
遗赠扶养协议系死因行为,自赠与人死亡后才发生遗赠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受赠人生前即已过户取得赠与人遗赠的房产,不影响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受赠人应当继续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对赠与人的义务。如果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受赠人需要保障赠与人在赠与房屋内的居住权,虽赠与房屋因拆迁消灭,受赠人仍应按协议约定提供住房或每月贴补租房费用直至赠与人过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