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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婚前债务,婚姻还有效吗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613人看过

我国的无效婚姻分为自始无效和可撤销两种。

自始无效是指婚姻因欠缺实质要件,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可知,凡具有以上法定情形的,有效的婚姻关系从来就没有存在过。

  可撤销婚姻,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婚姻,是指双方当事人欠缺结婚合意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根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被胁迫的婚姻才是可撤销的婚姻。

  无论是自始无效婚还是可撤销婚姻,一旦获得法律认可,即会导致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当事双方互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从前述法律规定可知,欺骗行为并不属于法定的自始无效婚姻情形,也没有被胁迫而结婚,欺骗行为不能作为认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若决意离婚,就需要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对于男方欺瞒真实财产情况的行为,能否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知,男方婚前的欺瞒行为并不能作为女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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