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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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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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日期有瑕疵怎么认定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503人看过


【案情】

殷某(现82周岁)与王某于198218日登记结婚,殷某未生育过子女,王某与前妻生育三个女儿,王某的父母均早于其本人过世。2000年,二人购买了苏州市彩香一村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201325日,王某过世。之后,殷某与继女对房屋继承分割等事项产生争议,协商不成殷某诉至法院。

诉讼中,殷某提供由王某书写的“有关房产继承事宜”两份,均写明本人如先于妻子殷某过世,则房屋全归妻子殷某继承,其他人无权干涉的内容,落款时间均显示为2007年。王某的女儿认为,这两份材料落款日期未明确具体日、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格式要件,应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两份《有关房产继承事宜》仅写明2007年,未明确月、日,但意思表示真实、清楚,且不存在内容截然不同的其它遗嘱。故认定两份“有关房产继承事宜”有效,遂判决认定诉争房屋为殷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王某的份额全部由殷某继承。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的财产。虽殷某与继女未形成抚养关系,但殷某有权基于王某配偶身份继承诉争房屋,继女无权剥夺继母按遗嘱继承房屋的权利。虽王某自书遗嘱仅注明年份,未注明月、日,但现有证据表明王某生前两次订立由殷某继承诉争房屋,且内容一致的遗嘱,可以证明遗嘱系王某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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