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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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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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返还彩礼的情形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212人看过


基本案情

马某(男)与冯某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于2018年1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马某称,婚礼后一个月,冯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订婚、结婚时,马某借款给付了10万元彩礼款,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现双方关系破裂,要求冯某某返还彩礼款。

冯某某称,马某没有给付其这么多彩礼款,通过媒人收到8万元彩礼款。双方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虽未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直到2019年正月十七分居至今,因已经举行婚礼,彩礼款已用于购买陪嫁物品,现陪嫁物品在马某处,不同意返还彩礼款。

事实认定

10100元彩礼款的认定:马某通过证人证明“大相”(当地风俗习惯)时给付冯某某方彩礼款10100元,冯某某对该笔款项不予认可。法院认为,虽马某的证人与其系亲属关系,但结合当地风俗习惯,马某的主张符合实际,因此对该笔彩礼款依法采信。

共同生活时间的认定:马某与冯某某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均认可已实际举行婚礼,但就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分歧,马某应就双方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承担举证责任,但马某提交的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证明力一般,无明显优势,不予以采纳。

彩礼是否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马某为结婚给付大额彩礼款,确对家庭经济造成影响。但马某所提交的三份证人证言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因为彩礼的给付而造成马某生活绝对困难,难以维持本地基本生活标准。该证据对彩礼款的数额认定及退还标准无关联性,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冯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马某彩礼款45050元;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冯某某的陪嫁财产(一宗)。

 

以下几种情况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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