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梅律师

  • 执业资质:13702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继承的基本原则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220人看过

1、【继承财产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继承人范围】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4、【不均等分割的情形】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