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共同遗嘱的形式,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遗嘱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一份遗嘱。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国有家庭财产共同共有的悠久传统,共同遗嘱有利于家庭财产的处理和家庭和睦。我国长期有以“户”作为社会基本单位传统,且在个别领域还以“户”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家庭财产也以共同共有为主体,且子女一般会在父母均去世后才分割家庭共有财产,这些传统和习惯都适宜通过共同遗嘱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共同遗嘱通常由共同立遗嘱人中的一方书写,其他各方签字确认,这种形成方式在形式上类似于代书遗嘱,容易让人产生共同遗嘱和代书遗嘱的误认,进而产生以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来判定共同遗嘱的效力。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的代书人不能与遗嘱所处理的财产有利害关系,更不能是受益人,且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除代书人的代书和签名外,立遗嘱人本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
由此可见,共同立遗嘱人中一方代写遗嘱的行为与代书遗嘱中见证人的代书有着实质上的不同。实际上,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规定应理解为是继承法对于单独遗嘱的要求。在共同遗嘱情况下,共同立遗嘱人中一方书写遗嘱内容而另一方以签名确认应属常态。当然,从制度规范的要求,为保障共同遗嘱确实反映了共同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采取由非书写遗嘱一方写明类似“以上遗嘱确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确认词后再签字的做法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