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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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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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子女抚养需明确探望权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331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韩某杨某2014年12月1日离婚,婚生女孩杨小某2011年12月1日出生)归杨某抚养,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现韩某杨某不让看望孩子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起诉来院。

(二)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判决韩某每周探视婚生女儿杨小某一次。每次探视的时间限于周五下午17时韩某亲自将孩子从杨某处接走,次日晚17时前韩某将孩子送回,杨某应予以协助。杨某诉要求改判每个月探视两次,且不能过夜。沈阳中院经审理认为:韩某作为杨小某的母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杨某具有协助的义务,原审确认的韩某探望子女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

(三)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在双方协商子女抚养时应注意:约定探望权,并具体说明探望的具体方式。为避免纷争,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应尽可能采用明确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保证探望权行使的可操作性,避免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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