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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1106人看过


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再度调整了患病情况的婚前告知义务。

此前一审稿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审稿将上述的“严重疾病”,修改为“重大疾病”,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审分组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婚前告知义务不应仅限于重大疾病,只要患有疾病,就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但是只有在没有如实告知重大疾病时,另一方才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规定“一方应当在结婚登机前将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另一方。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审稿未采纳上述观点。21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重大疾病”是一个相对观念,具体含义和范围会随着医学实践的发展而变化,不宜也难以在民法典中作出明确规定,可以由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认为,要对不适合结婚或者有可能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损害的疾病进行界定限制。如果疾病与婚姻家庭关系不大,也不会给婚姻当事人造成损害,不告知也不要紧。尤其考虑到老年人婚姻中,有些病无法界定重大不重大,告知可能有麻烦。

 

  全国人大代表易家祥说,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自己只查到2007年启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但保险疾病和临床疾病差异较大,在法律中需要对“重大疾病”的依据进行明确。此外,一些恶性肿瘤、癌症等重大疾病,如果治疗及时可以长期带癌生存,这些情况法律也要予以考虑。

 

  一些与会人员还提出,在撤销婚姻的操作流程上,还应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由哪个主体来确定,明确究竟是在医院鉴定还是要进行专门的司法鉴定确诊之后,才能据此申请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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