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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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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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亲生子,可以要求赔偿吗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259人看过


案情简介

胡某李某两人2000年恋爱,2002年登记结婚,李某200410月生育一子小胡

婚后双方因家庭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20105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胡某同意离婚。

审理中,经胡某申请,法医学鉴定中心就其与小胡的亲子关系作出鉴定结论:胡某不是小胡的亲生父亲。

胡某遂要求李某一次性返还他为小胡付出的抚养费18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0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要求离婚,胡某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依法准予离婚。

就婚姻存续期间李某所生之子小胡胡某没有亲子关系的情形表明,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法定义务,侵犯了胡某的人格利益,造成胡某精神痛苦,李某给予胡某一定的精神抚慰是必要的。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将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万元。

胡某小胡支付的抚养费,李某应当予以赔偿。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小胡的实际需要以及胡某李某的收入状况,法院将胡某2004年10月起至2010年5月止平均每月支付的抚养费酌定为400元,故李某应向胡某支付抚养费27200元(400元/月×68个月)。法院判决如下:一、准予李某胡某离婚。
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赔偿胡某小胡支付的抚养费27200元。

三、李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03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近年来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因“非亲生子女”引发的损害赔偿更是审判新热点。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因“非亲生子女”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物质损害赔偿,实践中普遍认为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返还小孩自出生以来的抚养费。

非亲生子女的事实,对无过错方造成被欺骗、痛苦、压抑、流言等精神伤害,过错方违反《婚姻法》中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法定义务,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格尊严权,无过错方可在离婚诉讼中依《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规定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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