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胡某与李某两人2000年恋爱,2002年登记结婚,李某于2004年10月生育一子小胡。
婚后双方因家庭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2010年5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胡某同意离婚。
审理中,经胡某申请,法医学鉴定中心就其与小胡的亲子关系作出鉴定结论:胡某不是小胡的亲生父亲。
胡某遂要求李某一次性返还他为小胡付出的抚养费18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0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要求离婚,胡某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依法准予离婚。
就婚姻存续期间李某所生之子小胡与胡某没有亲子关系的情形表明,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法定义务,侵犯了胡某的人格利益,造成胡某精神痛苦,李某给予胡某一定的精神抚慰是必要的。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将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万元。
胡某为小胡支付的抚养费,李某应当予以赔偿。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小胡的实际需要以及胡某、李某的收入状况,法院将胡某从2004年10月起至2010年5月止平均每月支付的抚养费酌定为400元,故李某应向胡某支付抚养费27200元(400元/月×68个月)。法院判决如下:一、准予李某与胡某离婚。
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赔偿胡某为小胡支付的抚养费27200元。
三、李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03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近年来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因“非亲生子女”引发的损害赔偿更是审判新热点。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因“非亲生子女”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物质损害赔偿,实践中普遍认为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返还小孩自出生以来的抚养费。
“非亲生子女”的事实,对无过错方造成被欺骗、痛苦、压抑、流言等精神伤害,过错方违反《婚姻法》中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法定义务,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格尊严权,无过错方可在离婚诉讼中依《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规定提起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