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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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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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474人看过


案情简介

最近有朋友咨询万和律师,公司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是否可以进行平均分割?


这让我想起几年前的一起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在庭审中,被告(男方)的律师拿出了婚内分居期间发生的数百万元的公司债务意图将此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让女方林女士与之共同承担。


女方与男方结婚已经十二年,婚后,男方陆续成立了数家有限责任公司且经营的不错。期间林女士并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现因男方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是林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包括上述公司股份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争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便在开庭时拿出数份男方签字的数百万元的借据,而借款用途无一例外的都是用于公司资金周转。以此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林女士与其分担。

律师看法

万和婚姻律师认为:


1、男方虽然出示了借据与转账记录,但所借款项是否实际用于公司经营并不明确;
2、所有借据仅有男方个人签名,林女士并不知情,事后也未追认;
3、林女士并非公司股东,也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更未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
4、全部借款均发生于夫妻分居期间,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5、上述债务如果真实存在,也均系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借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以自身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既然如此,如上述债务真实也应由公司承担,而不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观点总结

基于上述原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点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的男方以公司股东的身份所借债务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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