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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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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酌情返还彩礼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293人看过


【案情】

2013年3月,周某(男)和张某某(女)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6月30日,周某给张某某购买了总金额41294元的金手镯、钻戒等,2014年1月,双方举办了结婚仪式。在举办结婚仪式前,周某另给付了张某某68000元的彩礼,张某某则购买了电视、洗衣机、冰箱等物品作为陪嫁。后张某某和周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张某某曾怀孕流产。2015年7月中旬,周某和张某某发生争吵后,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68000元的彩礼及41294元的金手镯、钻戒等。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认为,彩礼通常系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婚约一方给予对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或价值较大的财物。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考虑到周某与张某某已按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约一年半,有部分彩礼用于筹备婚礼和日常生活,结合张某某举行婚礼时陪嫁的家电等物品在周某处,张某某与周某同居期间曾经怀孕流产等情况,判决张某某返还周某30000元。

 

【点评】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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