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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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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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人身属性荣誉如何分割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377人看过

人身属性荣誉不宜分割

公报案例  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二审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郑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原审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判决刘某与郑某离婚,婚生子郑某洋由刘某抚养是正确的,共同财产分割是合理的。关于刘某参加国际、国内残疾人体育比赛所获奖牌、奖金问题,经向国家体委、中国残联调查证实,从1984年国内第一届残运会至1992年残疾人奥运会期间,刘某共获奖牌17块、奖金59012元。以上奖牌和奖金,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奖牌系刘某作为残疾人运动员的一种荣誉象征,有特定的人身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得奖金,因已用于支付刘某制作假肢、治病等费用,系家庭的共同支出,已无财产可分,郑某要求平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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