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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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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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损害责任的审判争议点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284人看过

1.举证责任分配

一方能够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另一方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另一方。另一方否认但无反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2.离婚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标准

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细节

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3.“冷暴力”是否属于暴力

“冷暴力”与立法本意并不违背,但在认定上比较困难。同性恋配偶提出离婚请求以配偶是同性恋为由请求赔偿可以支持。

 

4.生育权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生育权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对于夫妻双方因生育权产生纠纷的,丈夫一方以妻子未经其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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