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被认定,即判离婚又担刑责
——杨红与其家暴前夫张康的离婚纠纷
(为了保护本案当事人隐私,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代理律师:赵春梅
[案情简介]
杨红出生在一个三线城市,从小品学兼优,极其懂事,是公认的乖乖女。大学毕业后,家庭条件较好的父母送杨红到欧洲留学两年取得硕士学位。待学成归国杨红来到青岛就业,并于2013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张康。张康父母经营一家小型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正是杨红父亲所在企业对口需要的,这个有利条件使张康对杨红的追求除了喜爱之外又增加了一层功利的意图。但杨红对此并无察觉,一直沉浸在被追求的甜蜜之中。
杨红的父母以多年洞察世事的经验,通过日常交往中张康的表现看透了张康对杨红的追求另有所图。杨红父母极其担心女儿可能遇人不淑,便极力劝戒女儿要慎重,但杨红深陷其中难以自拨,竞以如果父母反对她和张康的婚事,便断绝亲子关系来给父母施加压力逼迫父母不再干涉。可怜天下父母心,杨红父母面对女儿如此执拗,也不再强求,只能随女儿心愿。两人在认识半年后便登记结婚了。
新婚后,两人因成长环境和家庭教育背景不同导致的两人生活习惯和世界观、价值观等的不同使两人常常出现分歧,进而吵架。终于在新婚后的两个月时,张康第一次动手打了杨红,并在杨红的身上留下了深深的淤紫痕迹。此时杨红为了婚事与父母之间的裂痕尚未恢复,出于面子也不好意思向父母诉说。慢慢的,张康开始向杨红提出让其父母帮助张康的家庭企业的业务发展,但杨红父母断然拒绝。在此之后,张康经多次请求不成,双方的分歧越来越大了,争吵的次数也越来越多,张康动手打人越来越频繁。起初是打伤杨红的嘴唇、耳朵、膝盖等。再到后来发展到把杨红打晕在卧室的地板上。每次打过杨红之后,张康都一再的认错,此时的杨红也一再的忍让。
直到结婚后一年多的时候,杨红怀孕了,张康明知杨红有孕在身,还为了琐事对杨红大打出手,并踢打杨红的腹部,变得丧心病狂。好在杨红极力护住腹中的胎儿,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但经过这件事,杨红对张康彻底失去了信心,鼓起勇气向父母哭诉了张康结婚以来的所作所为,并告知父母她要跟张康离婚。杨红的父母得知女儿的遭遇,心都碎了,当即支持女儿的想法。这次的事件,引起了张康父母的重视,张康和张康的父母为了挽救这段婚姻苦苦相求并万般保证(并写了保证协议书),再加上杨红已怀孕,杨红最终又一次选择原谅张康,希望再给他一次机会,也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
这件事情以后,两个人的生活稍微平静,两人虽时有口角,但都相互克制。直到孩子出生后一年,因为家庭琐事张康再一次对杨红大打出手,将杨红的鼻梁骨打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这一拳,让杨红明白,家暴是不能忍让的,杨红终于鼓起勇气向公安机关报警并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
[办案纪实]
2017年4月杨红的父亲来到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就杨红欲起诉离婚案寻求赵春梅律师的帮助。
杨父向赵律师讲述了案件发生的过程,并出示了杨红被打之后自拍的照片。赵律师看到杨红被打后的照片感到非常震惊,只见照片上的姑娘长发凌乱、鼻梁歪斜、面部血泪模糊,明显这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事件。赵律师问明案发后是否及时报警及就医情况,杨父表示当时已报警并拨打120到医院就医,现已出院并与张康分开居住,杨红人身安全。
赵律师了解到杨红目前决心尽快离婚并想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以减少对自己精神上的折磨和伤害。赵律师针对此诉求,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材料和相应的法律规定,经律师团队研讨后确定了本案的诉讼代理方案,并立即书写起诉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孩子由杨红直接抚养,被告张康支付抚养费;张康支付杨红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婚内共同还贷房产的还贷部分和相应的升值部分依法分割。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三次调解,代理人也在律所内主持为双方进行一次调解,均因张康在家庭中需听从父母的安排,无话语权且没有独立的经济承担能力,最终因张康家长的反对,调解未能成功。
双方调解不成,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张康在庭审中极力辩驳1、其没有进行家庭暴力,称杨红的伤势系双方争执过程中无意造成的,2、也不应当支付精神抚慰金。3、对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其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负担能力要求降低。4、对其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的还贷部分,其极力举证欲证明该房产系其父母出资购买,由其父母每月还贷,不应作为两人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
针对被告的百般狡辩,我方律师运用证据和法律,向法庭充分摆事实讲道理,依法据理力争。最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杨红的诉讼请求,第一次起诉便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孩子由杨红抚养,张康支付给孩子每月抚养费3000元,张康支付给杨红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张康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由两人共同还贷的部分及相应的升值部分由两人平均分割。
一审判决后,张康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张康为了降低孩子的抚养费竟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失业证以及其他证据意图证明自己对孩子没有抚养能力,以求降低孩子的抚养费。但均被我方律师一一据理反驳。最终二审法院没有支持张康的上诉,依法判决驳回了张康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作出后,张康意识到自已的狡辩无力,加上判决结果公正合理,其心服口服,最终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杨红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由于张康始终不能正确的认识自己的错误,其不仅没有向杨红真诚的道歉,并且也不顾忌幼子感受不时到杨红娘家闹事,杨红见张康毫无悔改之意,为了防止人身再次受到伤害,最终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对张康追究刑事责任。现检察院已对张康提起公诉,张康将难逃刑法的制裁。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件,该案集中了婚姻家事案件的几个难点问题,一是如何快速解除婚姻关系,以免因诉讼时间过长给受伤害一方延长身心痛苦;二是如何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以便孩子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三是如何获得对受伤害一方的精神抚慰金,以惩戒施暴方,安慰受害方;四是如何就房产共同还贷以及相应的升值部分取得合理的补偿。针对以上焦点问题,赵律师分别进行了梳理分析。
关于解除婚姻关系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根据该条第2项的规定,本案如果确定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则可以第一次离婚成功。
关于孩子直接抚养权问题,在离婚案件或者抚养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评判抚养权归属问题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其中,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因子女年龄小,母亲更适合抚养,法院一般都是判归母亲一方,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结合本案实际,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的孩子刚满一周岁,并且一直由母亲亲身抚养,且男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因此,确定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实事后,本案中孩子的直接抚养将判归女方无疑。
关于精神抚慰金的问题。婚姻关系与每个人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也会影响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如果不能处理好就容易引发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立法者对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格外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时无过错的一方提出财产上的赔偿或者精神上的赔偿,法庭从法律的功能和目的角度来讲是会予以支持。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有上述行为,给婚姻的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是无法抚平的,法律规定这样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正是基于一种对于配偶权的保护。因此,本案中法庭能够认定被告实施了家庭暴力,则即应当支持杨红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根据以上案情梳理,赵律师确定的办案思路为,确认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是本案解除婚姻关系,取得孩子抚养权以及获得精神抚慰金的事实基础。本案的重点在于着重证实被告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围绕这一重点赵律师认真调取证据,根据每一证据的证明事项的递进关系和证明力的大小对证据的顺序进行精心的编排。同时缜密的梳理分析作出案件的辩论意见和代理意见,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维护了杨红的合法权益。
[思考与提示]
现代社会妇女的社会地位越来越趋于与男性平等,但不得不承认其还仍然处于弱势群体范围。特别是在家庭生活中,中国旧时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妇女天生身体条件弱于男性的特性,使女性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往往选择默默的承受。但一味的忍让并不能带来任何益处,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进行自行保护和有力反击才是正确的。在不具备法律知识的情况下,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