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立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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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

发布者:闫立波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7日 10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11月左右原告通过朋友认识被告,被告自称能帮助原告办理50万贷款,并以此为由陆续向原告提前索要利息共计56500元人民币,原告将上述款项转给被告后,被告并未帮原告办理下贷款,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承诺将上述款项退还给原告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21年5月30日前将上述费用退还给原告,否则,被告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是至今被告未履行上述约定,已实质性违约。因此,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责任明确,应当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还款责任关系清楚,合法有效。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以帮助原告贷款为由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收取相关中介费用共计56500元,后被告不能完成其承诺,双方于2021年5月20日达成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1、被告承诺分两期(最迟于2021年5月30日前)将上述费用退还给原告,在此期间,原告不收取被告任何利息。2、如被告未在上述承诺期间全部(或部分)退还原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向原告另行支付未退还部分金额的违约利息,该利息以月利息1%收取,并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未退还金额的欠款。3、如任何一方(被告)违约,守约方(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还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承诺的日期前返还原告56500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原被告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律师费5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且原被告双方约定按1%收取利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中介费565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61500元;

闫立波律师,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河北理工大学,本科学历,2018年执业至今,曾就职多家企业、行政单位从事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邢台
  • 执业单位: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520********6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