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合议庭: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接受郑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法庭调查后,辩护人认为,本案定郑某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某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三名被告人与彭某发生性行为,系违背彭某意志,证据不足
(一)彭某陈述真实性存疑,其遗忘关键事实或者可能故意有所隐瞒
1.李某证言及彭某陈述都能够证实彭某酒后有大脑失忆断片的表现
(1)李某证言 证据卷116-117页
“(彭某酒喝多了什么状态?)她就是失忆一样,和她说话就前言不搭后语的感觉”。
(他酒喝多是否烂醉如泥说话没有反应的状态的?)“她酒喝多了就和换了个人一样,但是反应还是有的,她很多事情不记得了”
(2)彭某陈述 证据卷89页
“喝完之后的事情我真的不记得了,是第二天李某和我说的”
2.彭某没有谈到其与王某是如何商量到宾馆的
证据卷27页王某 供称“彭某喝完酒就晕了,整个人迷迷糊糊的,然后我送她回去,她说没地方去,然后我就搀扶着彭某把她带回了我住处金竹宾馆406室”。由此可见,彭某当时是有意识的,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女子,能愿意到男子住处休息,就意味着希望或者放任发生性关系。‘
3.彭某没有谈到在发生性行为时她有无主动迎合三被告人,三被告人均称彭某有主动配合发生性行为的表现
(1)证据卷27页 王某称“贴上来和我舌吻,我当时脑子一热也吻她了”
(2)证据卷58、60页 郑某称“我觉得她是有意识的,发生性关系时,叫我轻一点”;
(3)证据卷68、70、73页郝某称“后面这个女的一把抱住我,还问我为什么不到床上去睡”
4.彭某没有谈到王某是否与其商量性交易价格,但王某供称与彭某谈到性交易价格等等
(二)三名被告人均没有暴力或者威胁行为,被害人彭某也不能认定处于酒醉状态
综上分析,彭某故意隐瞒或者遗忘本案关键事实,不能认定违反其本人意志被性侵犯,更不能仅凭其陈述被性侵就草率认定三人构成强奸罪。
二、退一步讲,即使被害人彭某处于不知反抗的醉酒状态,但郝某和郑某主观目的是嫖娼并非强奸,客观上并没有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主观故意内容和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故郑某不构成犯罪
(一)郑某的主观目的为嫖娼并非强奸
1.三名被告人供述均证实郝某和郑某主观是嫖娼。
2.被告人郝某、郑某事后与他人讲遇到仙人跳,证实郑某的目的是嫖娼而非强奸。因为仙人跳指的是女人利用美色下套诱惑男子发生性关系,其他同伙借机敲诈勒索。如果是强奸被害人,郑某和郝某不会事后称遇到了仙人跳。
3. 被告人辩解是去嫖娼,符合常理。在法庭调查发问环节,王某、郑某均证实在2021年5月份三人在福建有共同嫖娼的经历,本案王某又一次联系郝某来玩女人,三人均称是来嫖娼的,合乎情理。
4.郝某和郑某接到王某电话,称可以“玩”女人,不能认定“玩”等同于强暴或者迷奸,综合本案证据,“玩”更应理解为嫖娼。
(二)通过客观行为不能推定郑某主观故意系强奸
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目的可以根据其供述,如果行为人坚决否认也可以根据其客观表现来推定其主观心态。本案郑某、郝某均没有采取强暴或者威胁手段,并且被害人彭某还有主动迎合行为,证实二人主观上不是强暴,而是嫖娼。
根据法定符合说的理论,对行为人应在其归责可能性的范围内认定犯罪,不能仅限于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即在故意内容和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公诉机关认定郑某犯罪,是客观归罪。上述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参考,对本案做出公正判决,判决郑某无罪。
辩护人:陈建兴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