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兴(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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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兴律师//郑某强奸罪一案辩护词

作者:陈建兴(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11次举报

审判长、合议庭: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接受郑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法庭调查后,辩护人认为,本案定郑某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某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三名被告人与彭某发生性行为,系违背彭某意志,证据不足

(一)彭某陈述真实性存疑,其遗忘关键事实或者可能故意有所隐瞒

1.李某证言及彭某陈述都能够证实彭某酒后有大脑失忆断片的表现

1)李某证言  证据卷116-117页  

“(彭某酒喝多了什么状态?)她就是失忆一样,和她说话就前言不搭后语的感觉”。

(他酒喝多是否烂醉如泥说话没有反应的状态的?)“她酒喝多了就和换了个人一样,但是反应还是有的,她很多事情不记得了”

2)彭某陈述  证据卷89页

“喝完之后的事情我真的不记得了,是第二天李某和我说的”

2.彭某没有谈到其与王某是如何商量到宾馆的

证据卷27页王某 供称“彭某喝完酒就晕了,整个人迷迷糊糊的,然后我送她回去,她说没地方去,然后我就搀扶着彭某把她带回了我住处金竹宾馆406室”。由此可见,彭某当时是有意识的,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女子,能愿意到男子住处休息,就意味着希望或者放任发生性关系。‘

3.彭某没有谈到在发生性行为时她有无主动迎合三被告人,三被告人均称彭某有主动配合发生性行为的表现

1)证据卷27页 王某称“贴上来和我舌吻,我当时脑子一热也吻她了”

2)证据卷58、60页  郑某称“我觉得她是有意识的,发生性关系时,叫我轻一点”;

3)证据卷68、70、73页郝某称“后面这个女的一把抱住我,还问我为什么不到床上去睡”

4.彭某没有谈到王某是否与其商量性交易价格,但王某供称与彭某谈到性交易价格等等

(二)三名被告人均没有暴力或者威胁行为,被害人彭某也不能认定处于酒醉状态

综上分析,彭某故意隐瞒或者遗忘本案关键事实,不能认定违反其本人意志被性侵犯,更不能仅凭其陈述被性侵就草率认定三人构成强奸罪。

二、退一步讲,即使被害人彭某处于不知反抗的醉酒状态,但郝某和郑某主观目的是嫖娼并非强奸,客观上并没有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主观故意内容和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故郑某不构成犯罪

(一)郑某的主观目的为嫖娼并非强奸

1.三名被告人供述均证实郝某和郑某主观是嫖娼。

2.被告人郝某、郑某事后与他人讲遇到仙人跳,证实郑某的目的是嫖娼而非强奸。因为仙人跳指的是女人利用美色下套诱惑男子发生性关系,其他同伙借机敲诈勒索。如果是强奸被害人,郑某和郝某不会事后称遇到了仙人跳。

3. 被告人辩解是去嫖娼,符合常理。在法庭调查发问环节,王某、郑某均证实在2021年5月份三人在福建有共同嫖娼的经历,本案王某又一次联系郝某来玩女人,三人均称是来嫖娼的,合乎情理。

4.郝某和郑某接到王某电话,称可以“玩”女人,不能认定“玩”等同于强暴或者迷奸,综合本案证据,“玩”更应理解为嫖娼。

(二)通过客观行为不能推定郑某主观故意系强奸

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目的可以根据其供述,如果行为人坚决否认也可以根据其客观表现来推定其主观心态。本案郑某、郝某均没有采取强暴或者威胁手段,并且被害人彭某还有主动迎合行为,证实二人主观上不是强暴,而是嫖娼。

根据法定符合说的理论,对行为人应在其归责可能性的范围内认定犯罪,不能仅限于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即在故意内容和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公诉机关认定郑某犯罪,是客观归罪。上述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参考,对本案做出公正判决,判决郑某无罪。

 

辩护人:陈建兴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2021年12月1日


原检察院公诉人,十多年的刑事办案经历,办理超过600件各类刑事案件(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疑难、复杂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