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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非法放贷负刑责 36%、2年10次、80万、致人死伤,涉黑重判

发布者:孟锋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643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下称 <意见>),本意见自20191021日起施行。

关键词一: 36%

意见提出,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并明确,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关键词二: 210

意见第一条内容表示,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关键词三: 获利80

关于量刑,意见提出,以下情况将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与此同时,以下情况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意见指出,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关键词四:黑恶势力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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