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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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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彩礼律师亲办案例】婚约财产纠纷(彩礼)积极应诉,彩礼大额返还,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案例3)

发布者:胡森轩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831人看过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5月20日在平凉市崆峒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因婚前相互了解较少,婚后因感情基础不稳,二人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琐事争吵,无法妥善地处理家庭矛盾,以致双方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
原告无奈下于2020年8月3日向贵院起诉,经案件审理,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贵院做出(2020)甘08XX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因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婚后亦未生育。现原告请求返还彩礼。

办案经过:

在当事人委托后,我们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策略,收集相关证据,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开庭应诉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案件结果:

限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彩礼9万元。

律师说法:

代理意见部分展示:

一、原告为结婚而给付被告彩礼及首饰的这一客观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理应返还原告彩礼,符合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三、判决被告家返还原告彩礼,既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又体现人文关怀,有利于纠正现在社会的不良婚恋价值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律师建议:

1、在双方婚前协商彩礼时,以合理适当为主,打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目的。地方对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进行大力整治,着力推进社会风气好转。

2、婚约财产纠纷中,返还数额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婚姻存续时间长短、是否生育、过错方归责等因素。

3、没有物质的婚姻可能是不牢固的,但只依靠物质而没有感情的婚姻更是没有温情的。因彩礼双方家庭无法确定,甚至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比比皆是。

4、在离婚后旋即提起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比比皆是,所以建议通过协商方式处理,否则若一方起诉返还彩礼,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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