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盗窃
被告人:朱某
审理法院:XX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朱某在2016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下半年又在XX区盗窃手机一部,价值2000多元,起诉书中提出被告人朱某某构成累犯。
案情分析:
五年内再犯罪不一定构成累犯,本案中被告人不应当构成累犯。刑法对累犯的规定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结合本案,被告人虽然在2016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但本案中被告人是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未确定。就本案事实而言,被告人罪行较轻,应当判处拘役以下刑罚,并未达到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故不应认定为累犯。
案件结果:
未认定累犯,避免被从重处罚。
(辩护人陶涛律师,现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13855918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