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本案适用:李丽与田巧艺约定月息10万元(月利率5%),远超法定LPR四倍,该利息约定无效,法院不应支持原告超出法定范围的利息主张,执行标的中39万差额若包含违法利息,应依法核减。
三、执行程序合法性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本案适用:一审判决书未有效送达,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以此为依据启动执行程序,属于执行依据不合法,应立即停止执行。
郭纯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