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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OR民间借贷

发布者:叶超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4日|分类:公司法 |549人看过


股权投资OR民间借贷?

 

案例:甲、乙、丙、丁四人拟发起设立A公司,2018年5月,四人共同签订《A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发起人协议中,约定了各股东的出资及占股比例,其中甲为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后甲因资金不足,联系戊投资,戊于2018年7月将出资款40万元交付给甲,甲为其开具了加盖A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后A公司成立,在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的注册中均未确认戊的股东身份,同时在A公司内部股东名册中亦未确认戊的股东身份。A公司成立后次年开始盈利并分红,戊未分配到公司红利。于是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及分配应得红利。

那么戊的投资,究竟是公司债权还是公司股权呢?如果是股权,那又该如何缴纳出资呢?

一、关于各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及向公司交付的时间,股东之间必须协商确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应当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如果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通过上述规定可见,股东的出资方式和时间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而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股东的各种出资需要换算成人民币来计算数额。对于货币出资但非人民币的,应当按照当日外汇牌价换算出人民币的价值作为出资数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办理交付手续。《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关于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公司法》解释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兴趣的可以参阅。

具体到本案中,分析如下:其一,甲联系戊出资,戊在向甲交付投资后取得加盖A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但其并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且工商登记及公司内部股东名册上也未确认戊的股东身份,因此其没有成为A公司股东的必要法律条件,没有获得股东权利的基础法律关系。其二,戊没有在A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缺乏与A公司其他股东必要的沟通与协商,不能提供证明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其加入公司的证据。其三,戊直接将资金交付给甲,而不是交付到A公司账户上,戊对此并未提出质疑。其四,戊在投资后并没有获得A公司对股东的分红。综上,戊虽然有投资行为,但其并未参加设立获得股东身份及股权的法律关系,且在事实上A公司也未认可其股东身份,戊没有注意到《公司法》对获得股东身份规定的必要条件,虽然拿出资金投资,但因没有形成必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获得股东身份的主张难以获得支持。但是,甲作为A公司发起人身份联系戊投资并加盖公司公章,且该款项利益亦归A公司享有,可以认定为戊与A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可按照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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