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挥金如土,后期身无分文。如此强大的反差均出自某企业原财务总监杨某。本可拥有让人羡慕的美好前程,但他却没有好好珍惜,不仅沉迷赌博,还贪污巨额公款,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近期,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认定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昔日“杰出青年”误入歧途 杨某,1980年出生,金融学专业毕业后如愿进入某国有建筑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在公司的安排下,从2007年下半年起,杨某前往柬埔寨项目部工作。经过一番努力,2013年7月,杨某升职为公司驻柬埔寨工程项目财务总监,负责项目的全部财务工作,拥有了常人看来的大好前程。 然而升职加薪后,杨某并没有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反而是误入歧途,走上赌博和沉迷网游的邪路,并一发不可收拾。 一天输掉50万美元 一年充掉220万人民币 就在杨某升职后没多久,他没能禁住诱惑,走进了赌场大门。起初偶尔的赢钱冲昏了他的头脑,让他误以为是自己手气和实力担当,从而变本加厉跳入赌博深渊。 据他陈述,一开始每周去一次赌场,后来发展到去两三次;一开始时而赢钱,后来基本都是输,金额也从每次输两三万美元发展到最多50万美元,彻底在赌博的道路上沦陷。 此外,杨某在工作之余还沉迷于手机游戏。为了能体验更高段位的游戏效果,杨某在游戏充值上也是“毫不手软”。“我2017年开始玩手机游戏,到2018年年底的时候,总共在两款游戏中充值了约220万人民币。” 他将魔爪伸向单位公款! “我需要赌钱或者还赌债时,就会以支付项目开支为由多申请备用金,除掉实际需要支付的费用外,剩下的我就拿去赌了。” 在赌博和游戏耗光自己的积蓄之后,杨某将魔爪伸向了单位公款。由于项目人手的紧缺,整个财务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仅有杨某一人,这为其大张旗鼓地贪污公款扫清了很多“障碍”。 从2016年到2019年,短短三年时间,杨某多次侵吞公款,数额累计3400余万元。为了平掉自己贪污带来的资金缺口,杨某在账目上“发挥所长”,动起了歪脑筋,拿新债去偿还旧债。因为账目制作较为“精良”,审计的同志也被他蒙蔽了。 “我知道钱很难还上,但我不死心,希望拿钱再搏一把,补上窟窿,结果窟窿越来越大。”
2019年1月,杨某听到公司有些闲言碎语。为了避免东窗事发,他主动将名下位于上海杨浦的一套房产作价133万美元转让给讨要工程款的客户。然而由于资金缺口太大,纸包不住火,最终在2019年3月份,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找上了门。 纪检监察部门初步核实情况刚结束,杨某就踏上了潜逃的道路,并将全家人一同接到柬埔寨,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1年7月,在中纪委的统一协调指挥下,“天网行动”开始对杨某开展跨境追逃行动,当年11月,杨某即在柬埔寨被抓获归案,12月即被押回上海。到案后,杨某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 经徐汇检察院公诉,上海徐汇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有期徒刑14年+罚金300万
法庭上,辩护人提出杨某无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检举揭发行为,套取的钱款部分用于单位业务,还曾退赃133万美元,希望法庭予以考虑,减轻对杨某的处罚。同时,辩护人指出,被害单位也存在管理漏洞,因为单位监管不力,致使杨某长期身兼会计、出纳并最终导致犯罪行为持续,数额特别巨大。 上海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原任职单位资金达人民币3,4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处罚。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某侵吞的部分公款被用于公司业务支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鉴于杨某多次作案,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所得公款被其用于赌博,至一审宣判前尚有资金人民币2,500余万元无法追回,辩护人提出对杨某予以减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法院也不予采纳。杨某到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被查证属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杨某在被抓获前退赔美元133万元,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海徐汇法院认定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我真是鬼迷心窍,放着好好的日子不过,我对我的行为十分后悔。”宣判前,杨某忏悔道。
法官说法
近年来,年轻干部沉迷赌博、网游等常登上热搜,这些项目都需要金钱支撑,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易引发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一向是依法审理、严格打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奉劝年轻干部莫自毁前程,走上不归路。 剖析此类问题,不难发现其根源虽然是涉案人员精神空虚、三观不正,但也暴露出一些监管漏洞。 因此,人民法院也建议相关公司、单位对症下药,既要管好钱,完善制度,堵住漏洞;也要管好人,深入研究在网络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年轻干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帮助他们扣好廉洁从政的“第一粒扣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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