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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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帮忙”也犯罪!

作者:王振同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8次举报


案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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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黄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利用自己名下的6张银行卡,通过一款名为“万家”的虛假交易软件以从事“跑单”洗钱的违法犯罪活动,并抽取转账流水的 0.3%佣金作为报酬。


2021年11月,被告人黄某在多次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跑单”被止付、风控后,为继续获取非法利益,又使用他人名下的多张银行卡进行“跑单”。截至案发,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 1931.6万余元,黄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1.8万元。


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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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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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不会掉馅饼,将自己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等出售给他人,这些看似简单轻松却能获取高收益的行为可能恰巧就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在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更会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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