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桂成律师
莫桂成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6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西-桂林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赵XX与桂林X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莫桂成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2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X,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XX,XXX律师。
被告:桂林XX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北站环城北XX。
法定代表人:高XX。
原告赵XX诉被告桂林XX公司(以下简称:道远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莫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道远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剩余费用人民币881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8816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发生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全州县绍水镇社保所介绍到被告处培训,原告就与被告培训负责人蒋X联系,2019年4月12日,双方签订了就业保障协议,由被告提供消费培训,并安排就业,协议约定:被告六个月内安排原告上岗(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享受待遇如下:政府财政工资、五险一金,年综合收入(包括工资、津贴、补助等)100000元以上,住宿、伙食、被服、衣服及日常生活用品由消防队提供。为此,原告支付费用39800元给被告。但是被告没有履行合同,原告到用工处发现原告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并非是实际用工单位消防队签订合同,且待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待遇。因此原告放弃北京单位,并且自己承担去北京XX程和住宿费用。2019年8月24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扣除安置桂林XX费用后退还北京与桂林安置差额费20000元,且在2019年9月份之前退还原告。双方协商后,被告公司财务统计应退还原告18816元,现被告已退还原告10000元,剩余8816元被告未退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退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道远XX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乙方)赵XX与被告(甲方)道远XX于2019年4月12日签订了一份《就业保障协议》,约定“。甲方承诺自乙方报名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乙方上岗(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乙方工作地点为北京,待遇如下:享受政府财政工资、五险一金,年平均综合收入(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等)10万元以上,住宿、伙食、被服、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由消防队提供。”。2019年8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承诺书》,约定“本人:赵XX在桂林XX从事专职消防员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安置北京就业《岗前培训住宿伙食等费用共计39800元》,由于本人不适应北京工作岗位,自愿放弃北京专职消防就业,并自行承担前往北京的路程与住宿费用。经本人与桂林远协商后就近安置桂林XX工作,桂林岗前培训住宿伙食等费用共计19800元《壹万玖仟捌佰元整》。桂林远扣除安置桂林XX费用后,退还北京与桂林安置差额费用为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未扣除前往北京XX程与住宿费用》。扣除安置桂林XX费用与前往北京的路程与住宿费用后桂林远在2009年9月份之前将余款退还给赵XX。如本人放弃桂林远在桂林就业安置,所有费用与责任由本人赵XX自行承担。桂林远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及退还任何费用”。庭审中,原告陈述经双方再核算被告应退还原告培训费用共计18816元,被告于2019年10月10日退还了5000元,于2019年12月6日退还了5000元,现仍有8816元未退还给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道远XX与原告赵XX签订的《就业保障协议》,实质是被告道远XX向原告赵XX提供去北京就业的中介服务并收取报酬的居间合同,原告赵XX与被告道远XX签订的《就业保障协议》及《承诺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依约为原告提供就业岗前培训并为原告安排了在北京就业岗位,后因原告不能适应被告安排的工作岗位,经双方协商扣除相关费用后,被告自愿将费用差额20000元退还给原告,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退还费用应为18816元,被告现已退还10000元,仍剩余8816元未退还给原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培训费用881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的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承诺书》约定了被告应在2019年9月份之前将余款退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虽陆续归还了部分培训费用,但至本案开庭时被告仍未足额归还原告的培训费用,被告应赔偿原告因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现原告请求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从2019年10月1日起以88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桂林XX公司退还原告赵XX款项881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8816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桂林XX公司负担,另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赵XX。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莫桂成律师,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2012年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本科,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曾在小额贷款公司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桂林
  • 执业单位: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320********0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离婚、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