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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著作权要符合立法宗旨

作者:杜丽娜律师时间:2018年07月30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606次举报

      一、原告系著名画家齐白石的合法继承人,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将齐白石的作品汇编成《煮画多年》一书进行出版发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用书面形式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齐金平(齐白石长子齐良元之四子,原告之一)、齐灵根(齐白石三子齐良琨的九子)在2008年8月21日出具的《证明》:《煮画多年》一书出版前,纪念馆领导与我们通报其全书内容及出版目的,当时我们口头授权齐白石纪念馆同意出版,并由齐白石纪念馆委托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其书,出版费按国家规定支付,情况属实。2.经湘潭市第二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日期2009年7月1日,委托人齐金平与齐灵根,委托书记载:《煮画多年》一书出版前,齐白石纪念馆领导与我们通报其全书内容与出版目的,当时我们口头授权齐白石纪念馆同意出版,并由齐白石纪念馆委托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其书,出版费按国家规定支付。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规定转移。齐白石去世后,其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在没有遗嘱继承等情况下,发生法定继承。即公民死亡后,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已死亡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转继承。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对于继承开始之后去世的子女,该子女所应当继承的份额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该子女的继承人继承。原告齐良芷等均是齐白石的著作财产权的相应继承人,有权对侵犯齐白石著作财产权的行为提出主张,原告的主体适格。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在作者生前及其死亡后五十年的保护期限内,作者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此期间内,未经作者或作者继承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作者的作品。齐白石于1957年9月16日去世,根据法律规定其作品著作权保护期截止时间应计算至2007年12月31日,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煮画多年》的时间为2007年10月,仍在该保护期内,故被告的出版行为应依法得到许可。

  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在出版前与齐白石纪念馆签订了出版合同,审理中又提交了齐金平和齐灵根共同出具的《证明》和《授权委托书》证明其出版行为已获得许可,原告齐良芷等对《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法院对《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予以采信。两份证据证明齐白石纪念馆委托被告出版《煮画多年》,并取得了齐金平和齐灵根的许可,虽然此二人不能代表所有齐白石继承人,但因齐白石的继承人人数众多,难以确定,且分散于各地,齐白石作品的出版如需取得全体继承人的同意,几无可能,如此将会导致齐白石的所有作品在保护期内难以出版。事实上,在本案中原告起诉也未能获得全体继承人的授权。著作权法以保护著作权为宗旨,通过赋予著作权人有限的权利以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播,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但并非使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享有绝对的垄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该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案中,被告出版《煮画多年》一书是为了配合齐白石去世50周年的纪念活动,其出版行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并在出版前与齐白石纪念馆签订了书面合同,得到了齐白石部分继承人的许可,被告的出版行为并不会妨碍齐白石继承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会损害其合法利益。综合这些因素,法院认为被告取得齐金平、齐灵根的许可即应视为已获得了合法授权,其出版《煮画多年》不构成侵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支付合理费用的请求,须以侵权事实的成立为前提,因被告的出版行为不构成侵权,故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齐良芷等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原告于2011年9月撤回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上诉。






杜丽娜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法律顾问,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曾在广东从事多年法律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东营
  • 执业单位: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5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综合咨询、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