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学生,住湘乡市东郊乡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湘乡市东郊乡。系原告李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男,1941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湘潭大学退休教师,住湘潭市雨湖区东坡村。系原告李某某之祖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2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智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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