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艳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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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经济犯罪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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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发布者:魏艳凤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4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被告人潘某和被告人邹某刚因驾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五人轻伤,交警部门认定邹昌刚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通过路口时,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潘某驾驶机动车超过核载人数,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且超过道路限制的最高速度,两人均应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两被告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重点辩护思路:一是溧阳市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未认定潘某构成自首,律师根据潘某的供述,通过调取通话记录,发现潘某在事发时拨打过两次120急救电话,并积极参与救援、保护现场,符合法律规定自首条件,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二是潘某在事故发生中有观察和减速行为,但因邹某刚在撞上潘某的车之后才采取刹车措施,其在主观上具有抢先通行的故意,应当对潘某从宽处罚。三是被告人潘某家庭困难,一贯表现良好,虽有赔偿之心,但无赔偿之力。

法院认定:溧阳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律师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全部采纳,并对被告人潘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律师点评:交通肇事罪是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罪名,律师的辩护观点也是最基本的。在本案中,律师作为辩护人为了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将处罚降到最低点,除了自首的认定外,律师主要把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具体状况进行研判,根据行车规律、经验等推测出事故造成的主要原因作为辩护观点提供给法院,使法院能认可并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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