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殷子冠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2日 2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原告业主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某小区房屋,在房屋交付之后,原告认为:被告开发商未及时向原告交付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而起诉被告开发商,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金。被告开发商委托殷子冠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殷子冠律师在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起诉证据及被告相关材料后,又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调取涉案房屋当时的相关材料,通过对合同条款与法律条文的研判分析,向法院答辩认为:原告错误理解合同中关于办理产权证的条款,退一步说,即使原告理解正确,本案原告主张的诉讼时效也已经经过,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在“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支持并认可了殷子冠律师提出的全部答辩观点,即认为原告错误理解了合同条款,且本案诉讼时效已经经过。
三、律师分析
殷子冠律师在代理被告开发商的过程中认为,部分业主因缺乏法律意识与能力,而对合同条款进行错误理解,导致错误花费时间进行“维权”。并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法院通常保护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即”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懒人“,当事人若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则应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