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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企业被注销营业执照期间因工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者:饶志强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506人看过

       案例:小刘在某纺织厂上班。某日,小王在工作中不慎被缝纫机割伤手指,小王向当地人社局申请认定为工伤。人社局以该工厂的营业执照在事故发生前注销登记为由,对小王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小刘想问:职工在企业被注销营业执照期间因工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企业被注销营业执照期间无用工主体资质,不能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在这段时间,小刘因工受伤的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企业被注销营业执照期间招聘小刘从事生产属于非法用工,小刘按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请求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偿。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照经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该单位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但当一次性赔偿低于依工伤保险待遇应得的赔偿时,应依据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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