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二娃翠花因爱深恨闹至法院离婚,携子小宝的翠花在二娃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情况下拟申请法院执行其唯一一套住房。
问:翠花可否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娃名下唯一一套住房?
答:原则上需要根据该房屋的具体情形及能否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最低生活标准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规定第7条又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据此,只要满足某些基本条件,仍然可以对自然人居住的房屋予以执行,例如,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居住的房屋面积超大或相对豪华,在充分考虑并解决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基本居住房屋条件的前提下,可予以执行。
司法实践中的一般有如下做法:一是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无偿提供临时住房,并保障临时住房的使用期限(一般1年或2年以上),且使用期限届满后,双方可就租住期间、租金、支付方式等达书面协议。二是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住房价值较大,实现其债权并支付必要的执行费用后没有剩余或剩余较小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拒不迁出住房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购买一套价值较小的房屋,当其变价房款只能偿还部分债务时,申请人保留为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待被执行人有条件偿还剩余债务时,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保留该房屋所有权的,向申请人支付与房屋相应的房价;既不保留房屋所有权又不居住的,腾出房屋交付申请人;继续居住的应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租金。三是经过执行法院调查认为被执行人住房价值较大,将其住房变价偿还债务并支付案件执行费后,剩余价款能够满足被执行人及其抚养费的家属必要生活时,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并垫付部分租金,由执行法院变价被执行人住房的措施,偿还被执行人的债务。
情形二:二娃不愿支付小宝抚养费,翠花申请法院执行二娃名下房产,却发现该房产已出售给村头王二麻子,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问:法院执行中该如何办理?
答: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一种情况是第三人已支付定金或者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应当给第三人一个选择权,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将尚未支付的剩余价款交给人民法院,取得所有权,法院解除查封。如果第三人不作此选择,法院依法执行房产。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争议,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另一种情况是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即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情形三:二娃翠花因隔壁老王的出现,脆弱的婚姻宣告终结。双方选择协议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亦作了约定。鉴于二娃常年在外打怪做生意,资金往来比较频繁,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此做出特别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二娃一人承担。
离婚后,村口王二麻子起诉要求二娃偿还债务,法院判决后支持了王二麻子的诉求。经查,此债务发生在二娃翠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
问:法院执行该如何处理?
答: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一方履行债务,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双方离婚的,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1.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进行了约定,由一方负担,并告知债权人的,不执行夫妻另一方名下财产;未告知债权人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2.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节或协议离婚的,对共同债务仍以原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偿还,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偿还债务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继续偿还债务,另一方是否继续偿还债务应通过诉讼解决。
3.如果夫妻双方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对财产的处分行为,也可以以双方为共同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夫妻双方的财产。
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有效,但不能对抗其他第三人。本案中,二娃翠花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处理部分对王二麻子的债权构成了侵害。故,王二麻子可以二娃翠花双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内容侵犯了其利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二娃翠花双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债务的处分部分;如果已经申请执行,也可以要求法院裁定追加翠花为本案共同债务人,由翠花对此债务共同承担责任。
情形四:二娃翠花因感情不在法官包大人的调解下离婚,双方所生一子小宝随母翠花生活,其父二娃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大洋。
离婚后,二娃多次要求探视小宝均被翠花拒绝。离婚调解书上未涉及探望权事宜。
问:二娃该如何主张行使探望权?
答: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群里,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短暂生后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为此,从有利于子女生长发育,将父母离婚的阴影降到最低的角度出发,也都应该赋予未随孩子生活的一方探望权。所以,尽管人民法院在生效的离婚判决(或调节)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探望权问题进行沟通,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执行人员可向当事人告知权利方可以单就探望权提起诉讼。
情形五:隔壁老王的出现让二娃翠花本就脆弱的婚姻神经绷的更紧了,最终也成为压垮二人婚姻生活的最后一根稻草。二娃翠花在该法院调解下离婚,小宝抚养权归翠花,二娃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大洋,且每周一可探望小宝一次。穷人的生活充满了酸楚与无奈,离婚不久二娃便匆匆南下打工。实际抚养费由二娃汇给爷爷由其代为支付。
小宝从小由爷爷抚养长大,双方有很深的感情。翠花离婚后有意减少与二娃一家的接触。渐渐地,爷爷除了没有支付抚养费发现见孙子越来越难……
问:爷爷是否享有代位探望权?
答:爷爷奶奶没有直接的探望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爷爷奶奶要探望孙子和孙女,则应得到直接抚养孩子监护人的许可才可以,若已离婚的夫妻双方无异议,在适当场合,有条件地探望孙子孙女是人之常情。
如果小孩离异的父亲或母亲,特别是行使监护权的一方再婚后,对小孩原来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小孩有异议,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还坚持探望孙子孙子外孙,就有悖于上述法律规定,因为法律并未赋予其探望权。
从执行实务来看,如果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与孩子之间有极深感情,且探望不影响孩子之间正常的学习生活,法官会做监护人工作,促成探望。但这是基于感情,与法律规定的探望权没有关系。探望权带有明显的人身专属性质,不得代为行使,不得转让,不得代为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