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工程价款):施工群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量增加的依据
建工实务圈 建工实务圈 2025年11月14日 07:00 黑龙江
文章来源:建工案例研习
【案件来源】
沈某、广州 晋×沣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号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某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晋×沣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晋×沣鼎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精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问题为沈某是否应向 晋×沣鼎公司支付增加工程的工程款及工程尾款。
对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虽然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同时约定“因甲方要求并签字确认的增加工程变更签证的价款按材料的价格款式,人工成本来计算”“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合同附件预(结)算单亦注明“预算工程量为预算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结算数量,预算中没有提及的工程项目双方协商解决”,故双方合同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以53万元为合同固定总价,虽然 晋×沣鼎公司李文娜在微信聊天中有说到其他报价漏了、报少了就这样,但并未明确承诺双方以固定总价53万元结算,而李文娜追讨尾款时要求按照合同付清,亦从未明确表示尾款仅为53000元,沈某主张本案尚未结算的工程款仅为53000元,依据不足。
其次, 晋×沣鼎公司主张其增加的工作量款项为104682元,提交了预(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予以证明,沈某虽然对此不予确认,但对照片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而沈某是涉案场地的使用人,对于是否有增加装修项目有能力有义务提出相反证据,但其对此并未提出相反证据反驳,而沈某确认涉案工程通过苟某协调,苟某出庭作证称系沈某让其对涉案工程具体跟进,施工过程中修改、调整等由其与 晋×沣鼎公司沟通,工程修改及增加得到其确认,而就涉案工程施工建立的微信群,沈某一方系由苟某加入该群,从群聊天记录看,部分施工事宜确在群聊中进行确认,且 晋×沣鼎公司李文娜与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亦提到部分增加工程,沈某亦无异议,虽然 晋×沣鼎公司、沈某对于新增加的工程量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晋×沣鼎公司能够提交一定证据证明系沈某方同意其施工,其亦提交证据证实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一审法院对 晋×沣鼎公司该主张予以采信,认定沈某应支付增加的工程款104682元,并无不当。
第三,涉案装修工程已于2019年12月24日实际交付沈某使用,沈某应按约定支付装修工程款,沈某确认尚欠工程余款53000元,一审法院对 晋×沣鼎公司要求沈某支付该款予以支持正确。沈某上诉主张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对此提交的《限期整改通知单》,其亦确认通知单提出的整改要求并无证据证明曾通知 晋×沣鼎公司,从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看,晋×沣鼎公司对沈某要求派人过去亦积极配合,沈某多次催促配合验收,却未提出具体的质量问题。因沈某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其称 晋×沣鼎公司未完成整改内容导致其商铺被收回并无证据证实,而施工合同约定1年保修期,即使存在质量问题,沈某亦可要求 晋×沣鼎公司维修处理,故其据此拒付装修尾款,理据并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亦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