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显争律师 09:00-21:59
张显争律师
“知律法于心,守法律于行;用法维护权益,用心化解纠纷”
1375999301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最高法裁判观点:当事人基于同一争议事实以不同的法律关系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引自最高判例解读】

作者:张显争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9日分类:转载文章浏览:154次举报

最高法裁判观点:当事人基于同一争议事实以不同的法律关系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

最高判例解读2025年11月15日 16:21 山东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号

原审法院查明,在(2019)鲁72民初××号案中,东×欣公司诉称汇×泉公司与江×守公司签订《协议》并达成口头协议,其中汇×泉公司承诺向安×达公司追回拖欠的租金等费用后,返还并赔偿东×欣公司垫付的费用。因汇×泉公司未履行上述协议的约定,东×欣公司提起该案诉讼,主张汇×泉公司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本案中,东×欣公司是以其系案涉货物的实际买受人,因汇×泉公司非法留置案涉货物并向东×欣公司索取3910848元,东×欣公司据此主张汇×泉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据此,(2019)鲁72民初××号案系基于汇×泉公司与江×守公司达成的相关协议而提起的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本案则是东×欣公司认为汇×泉公司非法行使留置权并向其索取3910848元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两案中东×欣公司据以提起诉讼的法律关系不同,因此两案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且前案经一、二审,均以东×欣公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东×欣公司的起诉,并未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故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二审裁定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2019)鲁72民初××号案:东×欣公司诉称汇×泉公司与江×守公司签订《协议》并达成口头协议,汇×泉公司承诺向安×达公司追回拖欠租金等费用后返还并赔偿东×欣公司垫付费用,但汇×泉公司未履行约定,东×欣公司提起该案诉讼,主张汇×泉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过此案件经一、二审,均因东×欣公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未进行实体审理。

本案情况

东×欣公司以其系案涉货物实际买受人,汇×泉公司非法留置案涉货物并向东×欣公司索取3910848元为由,主张汇×泉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两案对比分析

法律关系不同:前案是基于汇×泉公司与江×守公司达成的相关协议而提起的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核心围绕的是合同相关约定及违约问题;而本案是东×欣公司认为汇×泉公司非法行使留置权并索款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涉及的是汇×泉公司留置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对东×欣公司权益的侵害问题。所以两案中东×欣公司据以提起诉讼的法律关系存在明显差异。

诉讼标的不同:由于法律关系不同,导致两案的诉讼标的也不相同,前案聚焦于违约相关的权利义务争议,本案侧重于侵权方面的权利侵害及赔偿争议。

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

法律规定及正常判断逻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需考量前后诉讼在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方面的情况。

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的原因:从上述对两案的分析可知,两案法律关系和诉讼标的均不同,并且前案只是裁定驳回起诉,未进行实体审理,也就是没有对东×欣公司的实体权利作出判定。所以按照正常的法律逻辑和规定,本案不属于该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

二审裁定的错误之处:二审裁定却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这在认定事实(未准确区分两案法律关系和诉讼标的等关键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错误地依据重复起诉相关规定来判定本案)方面均出现了错误,因此本院予以纠正。

总体而言,这段内容主要是围绕两个关联但又存在本质区别的案件展开,重点阐述了两案在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等方面的差异,以此来说明本案不应被认定为重复起诉,进而指出二审裁定在相关认定上的错误并予以纠正。

张显争律师 已认证
  •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 13759993019
    •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平台积分

      4517分 (优于91.1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05篇 (优于98.03%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显争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10048 昨日访问量:95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