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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裁判文书是真牛:被告人做认罪认罚,律师作有罪辩护,法院宣告无罪!【引自法律人那些事】

作者:张显争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2日分类:转载文章浏览:169次举报

这份裁判文书是真牛:被告人做认罪认罚,律师作有罪辩护,法院宣告无罪!

法律人那些事2025年11月12日 14:29 陕西

来源:法务之家

徐×发非法采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上×市广×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1)赣1104刑初×××号

案 由: 非法采矿罪

裁判日期: 2021年11月29日

上×市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赣1104刑初×××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市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发,男,1976年6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上×市广×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住上×市广×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3月16日被上×市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雷×根,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上×市广×区人民检察院以饶广信检一部刑诉(20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发犯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市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发及其辩护人雷×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徐×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上×市广×区开采4422.5立方米的花岗岩出售给邓某录用于建筑工程,销售额达22.1万元。经国家资源部南×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鉴定,被告人徐×发非法开采的花岗岩属于中细粒黑云母钾花岗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用花岗岩属于非金属矿产。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徐×发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供了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上×市广×区自然资源局的证明和会议记录、责令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销售碎石的收款收据等书证,被告人徐×发的供述,证人邓某录、徐某、史某的证言,鉴定报告、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花岗岩,价值22.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发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发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提出其所挖的石头是以前金鑫公司堆放的边角料。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开采过程中对环境破坏较小,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20年,被告人徐×发擅自在上×市广×区搭建了碎石设备,利用原采石厂遗留在当地的花岗岩边脚料作为原料,雇请挖掘机、破碎机,将花岗岩边脚料进行破碎加工,生产出的碎石出售给邓某录用于工程建设用材。

2020年6月2日,上×市广×区自然资源局发现徐×发的违法行为,责令徐×发停止并改正在望×乡望×村黄×小组路边违法开采碎石并进行加工的行为。上×市广×区自然资源局在处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人徐×发涉嫌犯罪,遂移送给上×市广×区公安局侦办。经查证,被告人徐×发共出售给邓某录4422.5立方米的花岗岩碎石,销售额为22.1万元。经国家资源部南×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鉴定,被告人徐×发非法开采的花岗岩属于中细粒黑云母钾花岗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用花岗岩属于非金属矿产。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徐×发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1年3月22日,被告人徐×发向上×市广×区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徐×发的供述,2018年底至2020年1月,其在天堂路边开碎石场,破碎花岗岩,卖给其表哥邓某录用于建筑工程,共卖了4422.5方,50元/方,出售价约22万元,收到邓某录十五万元,还有五六万元欠款未付。加工的花岗岩是十多年前采石厂遗留在那里的。

2.证人邓某录的证言,其承建了望×乡望×村下村路口到天堂的水泥路,石子是其表弟徐×发提供的。金鑫废旧矿山丢弃了很多废石,徐×发就在那里办碎石场。徐×发共出售给其约四千方石子,其付款十五万元,欠了五六万元。

3.证人徐某(望×村民兵营长)的证言,下村路口到上天堂的路是邓某录2018年修建的,修路的碎石是徐×发提供的。2002年,金×鑫公司在这段路的山上开采花岗岩,2008年时停厂,现场遗留了很多废弃的花岗岩,徐×发就用这些花岗岩做原料破碎加工,然后供应修路。这些废料就是从山上倾倒到山脚下,堆得像山一样,很多很多。徐×发在开采过程中,不会破坏周边植被。

4.证人史某的证言,徐×发叫其做事,雇请其挖机,只做了14天。

5.上×市广×区自然资源局的案审会纪要,徐×发2018年开始在望仙乡望仙村黄×路边架设机械设备进行碎石加工,来源于原望×乡花岗岩石材工厂开采后遗留的边脚料。

6.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任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0年6月2日,上×市广×区自然资源局责令徐×发停止并改正在望×乡望×村黄×小组路边违法开采碎石并进行加工的行为。

7.收款收据,证明徐×发出售碎石4422立方。

8.归案情况说明,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徐×发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广×区公安局接受调查。

9.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视频,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上×市广×区黄×天堂路边,被告人徐×发架设破碎机,现场有挖掘机一台、碎石机一台,碎石机将现场山体上的稍大的石块凿成更小块,再上破碎机进行破碎。

10.国土资源部南×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的鉴定报告,徐×发破碎的石块系中细粒黑云母钾长花岗岩。

1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徐×发身份信息,案发时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2.上×市广×区公安局的电子发票,证明徐×发于2021年3月22日向公安机关缴纳10万元。

上列证据,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理由如下:

第一,被徐×发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不属于自然状态的矿产资源,不属于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本案被徐×发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是2008年以前旧石材厂丢弃的边脚料,并非自然形成,不符合自然状态的属性,不应成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

第二,徐×发挖掘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不属于采矿行为。徐×发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是原石材厂开采遗留下来的废弃物,开采行为已经完成。徐×发将被弃于石材厂边上的边脚料加工、出售,不宜认定为是采矿行为。

第三,挖掘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是否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自然资源部等十部委于2021年3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七)。旨在稳步推进金属尾矿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及整体利用,推动采矿废石制备砂石骨料、陶粒、干混砂浆等砂源替代材料和胶凝回填利用,探索尾矿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利用。加快推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等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有价组分梯级回收,推动有价金属提取后剩余废渣的规模化利用。依法依规推动已闭库尾矿库生态修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回采尾矿。以上规定未要求采矿废石需要经过新立采矿权的程序才可开采,仅规定尾矿的回采需要经过批准。故本案的采矿废石,没有法律规定需办理采矿许可证才可采挖。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综上,本案被告人徐×发采挖、加工、出售旧石材厂的采矿废石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但徐×发擅自办理碎石厂,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发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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