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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案例:经授权工地代表签字确认的施工文件,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有效依据【引自建设工程指导案例】

作者:张显争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0日分类:转载文章浏览:180次举报

最高案例:经授权工地代表签字确认的施工文件,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有效依据

建设工程指导案例2025年10月16日 08:46 北京


裁判要旨

1.工地代表的确认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授权各自的工地代表有权“确认工程量、签订结算单和其他书面资料”。该授权条款意味着,工地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工程量、施工变更等事项的签字确认,直接对所属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其法律效果等同于公司自身的确认行为。

2.《施工说明》构成有效的结算文件

案涉两份《施工说明》由发包方(某1公司)的授权工地代表(项目经理张某)及工程部人员共同签名确认。该文件形式符合合同约定,内容记录了超出原合同范围的工程量变更事实(即增加的钢板桩租赁)。因此,《施工说明》在性质上属于合同约定的“其他书面资料”,是双方对合同履行中发生变更事项的共同确认,应作为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直接依据。

3.结算依据的认定重实质而非形式

尽管双方未就增加的工程量另行签订名为“补充合同”的独立文件,但《施工说明》已经实质性地记录了工程变更的关键事实(项目、内容),并经由授权代表确认。法院认定结算依据的关键在于文件是否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合同约定的确认程序,而非拘泥于文件的名称或形式。只要实质要件满足,该文件即可作为结算依据。

裁判理由

关于《施工说明》可否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的问题。某1公司、某2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对双方工地代表作出明确授权即“双方工地代表有权代表各自单位确认工程量、签订结算单和其他书面资料以及发放、领受工程结算款”。根据已查明事实,某1公司哈佳客专项目工地代表为张某,哈牡客专项目工地代表2016年为姬大港、2017年为张某。《哈佳铁路客运专线哈尔滨特大桥钢板桩施工说明》尾部落有工程部王森、项目经理张某签名,《哈牡铁路客运专线哈尔滨特大桥钢板桩施工说明》尾部落有工程部夏崇、项目经理张某的签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虽然双方未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但现有证据可证明两份《施工说明》所载超出合同总量增加的钢板桩租赁实际发生,且某1公司驻工地代表对《施工说明》记载内容签字认可,故二审判决认定《施工说明》应当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符合案涉工程实际情况。

案号索引

(2024)最高法民申102号

核心法律原则

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原则: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工地代表根据合同明确授权实施的确认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所在单位承担。

意思自治与合同解释原则:应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特定人员有权签署结算文件时,应认可经其签署的文件效力。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应探究法律行为的实质内容,只要文件能证明双方就工程变更达成合意,即使形式不完备,也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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